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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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06〕143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旱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丽水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水利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文广出版局、市旅游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人财保、人寿保丽水分公司、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紧水滩电厂、市采砂办、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完善防汛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丽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防汛防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批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工程的防汛防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负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6)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企业防汛防旱工作,统筹安排防汛抗旱用电;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7)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8)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9)市监察局: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 (10)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和救助工作,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防汛防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2)市国土局: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指导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地质评估工作。 (13)市建设局: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汛防台防旱规划的制订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城市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名胜区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沿江和山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和质量控制;提供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4)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抢险救助工作;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交通设施;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15)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提供农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6)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 (17)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抗旱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负责林木及果树的抗旱技术指导,制定林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森林防火指导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旱会商;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文广出版局: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1)丽水电业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各类电厂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在汛期,督促所属水电厂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服从当地防指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丽水电信公司: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23)人保保、人寿保丽水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24)莲都区政府:统一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25)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26)紧水滩电厂:负责做好紧水滩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抗旱减灾效益。在洪水期和干旱期,严格执行市防指的调度令,做好洪水和抗旱用水的调度工作。 (27)市采砂办:负责瓯江干流大溪莲都区段内采砂场、采砂船只及作业人员等安全度汛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指办职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检查督促、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旱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旱工作。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组织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负责市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做好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办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 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 灾害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水旱灾害、较大水旱灾害和一般水旱灾害。 3.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特别重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已超过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180毫米,并出现特别重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达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4)紧水滩水库水位达188.05米以上,下泄流量大于2700米3/秒。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县(市、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堤防发生决口,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7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4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10%。 3.2 重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重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50-18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高于十年一遇洪水位,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7.15米,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188.05米,下泄流量小于2700米3/秒。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5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7%。 3.3 较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较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30-1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高于五年一遇洪水位,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 (4)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6.45米,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187.15米,下泄流量大于2000米3/秒。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3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5%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4%。 3.4 一般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一般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的局部地区。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00—13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50-100毫米,并出现一般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4.0米,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186.45米。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重要堤防等发生险情。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2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1%。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水旱、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 水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暴雨、洪水、干旱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信息;在旱期,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 山洪灾害监测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4.1.3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1.4 防汛防台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2 预防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办,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瓯江干流及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上报到市防指办。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用水情况。当发生干旱时,每5天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乡镇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3.2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政府。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3.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台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3.4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3.6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气象、水利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3.7 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4.3.8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3.9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 台风、水雨情监测网络 各级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建设台风、水雨情高密度实时监测网络,确保及时准确地测到台风和水雨情。 4.4.2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4.3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4.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防指参加。防指办和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及影响情况,做出雨量、风力和洪水预报;分析干旱发展趋势,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2)市防指办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掌握水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建设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防指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水利、气象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防指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等相关工作。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资源、交通(海事)、电力、建设、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 防指办、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加强对公路沿线设施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海事部门具体负责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督促、指导业主做好辖区船舶、设施的防台准备工作,落实水上交通防台措施。 建设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禽舍的加固工作。 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指导水电厂做好防洪准备。 发改委(粮食局)指导各地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资源、交通(海事)、电力、建设、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指导防台工作。 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 防指办、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做好水库的预泄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及时通过市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手机短信信息系统通报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交通(海事)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督促为主(建设单位)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调整客运班次;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抢险救灾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海事部门具体负责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做好避风运输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教育部门组织各地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 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发改委(粮食局)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旅客回到安全地带。 新闻部门(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台风警报、防台自救知识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部署的防台工作。移动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4)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防指办、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密切监视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市防台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各地对5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4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地带居民进行撤离,其他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做好撤离准备工作,对3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作好撤离准备。 交通(海事)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各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密切关注避风运输船舶、设施的动态,做好避风运输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积极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遇险船舶自救;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继续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发改委(粮食局)组织指导各地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 旅游部门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军分区、武警支队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滚动播发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5.5.2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 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以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水利部门监测到山区小流域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通报;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立即进行研判,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地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5.5.5 内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建设等部门增加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涝,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5.5.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别重大干旱、重大干旱、较大干旱、一般干旱4个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别重大干旱。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对抗旱水源进行统一管理,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抗旱目标责任制,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启动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开展人工增雨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重大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较大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一般干旱。 开展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及时会商,分析了解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5.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调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上报。 (4)市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7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8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0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1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县(市、区)信息发布。县(市、区)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12 应急结束 (1)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非常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台毁、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地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防旱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或者向上级防指报告,由上级防指与军区、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4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防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防汛防旱需要储备防汛防旱物资。 水库、水闸、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防汛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严重缺水城市的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用。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汛情时,市防指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各地要求调用市级抢险物资的,由当地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防指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需要谁负责。 6.2.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委、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2.6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国土、水利、建设、民政、教育、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2.7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2.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市防指办和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市级报汛站汛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办。 (3)建立和完善重要江河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江河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防指与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防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3.2 建立各级防汛防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6.4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 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5.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的抗洪抢险培训由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5.3 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7 补偿机制 对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8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9 防汛防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8 附 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办备案。 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报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防汛抗洪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