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4日,经群众举报,有人在云和县沈溪流域半路坟段非法从事电鱼活动。执法人员巡查至云和县沈溪流域半路坟段时,发现嫌疑人3名。现场电话请示分管副局长并同意立案调查。经现场布控,于2017年05月24日20时50分查获电鱼嫌疑人3人,现场发现电鱼工具1套、丝网4副、渔获物,当事人洪XX等3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云和县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大队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05月25日调查终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7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发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水渔告〔 2017〕5-1号、云水渔告〔 2017〕5-2号、云水渔告〔 2017〕5-3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洪XX处罚:
1、没收渔获物93尾共0.95公斤;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整;
3、没收电鱼工具1套;
对蓝XX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对洪X处罚人民币捌佰圆整。
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的规定日期缴清了罚款。
四、案例分析
(一)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调查询问举报人、违法当事人等,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诸如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物证、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从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几方面最终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此,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停止违法行为,且系首次采砂,但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处罚,对违法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处罚轻重适当,结果公平公正。
(三)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到位。从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程序》和《渔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当事人没有产生抵触情绪,在收到决定书的规定日期缴清了罚款。
(四)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日常监管。本案例为典型的在县级河道内用电鱼工具捕捞鱼获物的案例,有很多不懂得用电鱼捕捞后果的严重性,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云和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