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XX非法电鱼案
时间:2017-10-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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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市水利局
一、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6日23时10分,庆元县水政渔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庆元县淤上乡乡政府外河道时发现河道内有人涉嫌非法电鱼,经过布控后当场将嫌疑人吴XX抓获。
二、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渔获物1.5公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3、没收电捕工具一套,待年终统一进行销毁。
四、案例分析
该案件发生地段临近S54省道,来往车辆较多,嫌疑人非法电鱼的行为即破坏了我县水域生态环境也为我县名誉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鉴于嫌疑人主动配合调查并表示在接下来自觉投身到维护我县渔业资源的情况下,经过大队集体讨论决定做如上处罚。通过该案件的宣传让许多群众认识到了在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电鱼是违法的,这种以点带动面的普法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庆元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