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叶XX非法采石案
时间:2017-12-1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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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市水利局
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2日庆元县水政渔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庆元县荷地镇石木下村有人在河道中挖采石料并外运。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河道内确实有被挖采的痕迹,挖采的河道长约200米,宽约10米;河道中有一台挖机正在作业,另有四辆农用小四轮参与石料运输。经查是叶XX在2017年8月22日上午组织人员和机械进行挖采的。
二、适用法律
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四、案例分析
该案件发生在庆元县东部偏远乡镇,有极个别工程承包商为了减少砂石料成本于是到河道中进行偷挖砂石料。该案件由于发现的早并未造成大量损失,且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当场将河道恢复原状,经过大队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处罚。通过该案件的处罚极大的震慑了一些不法分子,维护了该县水域生态环境。
庆元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