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莲都区水政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举报有人在丽新乡吾赤坑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水政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发现当事人陈旭其,为吾赤坑电站水库库区清淤现场管理人员,在吾赤坑电站水库库区清淤过程中,在库区保护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挖砂石统料,运输到丽新乡黄弄村玄武岩矿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嫌疑人陈xx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陈xx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规定,在2017年10月8日至10月9日期间,在丽新畲族乡吾赤坑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挖砂石统料,共计67.5立方米。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图)、违法现场照片3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人身份证照片一份为证据。莲都区水利局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1月9日调查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8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发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先告字[2018]第01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适用法律
依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停止违法行为,且系首次采砂,但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三、处理结果
给予当事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的规定日期内缴清了罚款。
四、案例分析
(一)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调查询问违法当事人、证人等,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诸如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从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几方面最终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是首次采砂,但已经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停止违法行为,且系首次采砂,但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处罚,对违法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处罚轻重适当,结果公平公正。
(三)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到位。从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程序》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当事人没有产生抵触情绪,在收到决定书的规定日期内缴清了罚款。
(四)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日常监管。本案例为典型的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砂石的处罚案例,有很多水库管理单位不太清楚水库清淤过程中,也不能随意采挖砂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加强《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莲都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