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八都镇XX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组织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和五辆农用车到龙泉市八都镇王圩村河道内采挖砂石料。2017年10月13日15时20分许,被执法人员方军文、曾国良在巡查中发现,至案发时,已盗采砂石料595.4立方(市场价值17862元)。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二、适用法律
龙泉市八都镇XX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即擅自组织机械、车辆到河道内采挖砂石料,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之规定,构成涉水违法,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三、处理结果 罚款贰万圆整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龙泉市八都镇XX村村民委员会采挖砂石方量是用于村公益事业,对河势、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且采挖的595.4方砂石 料已在属地乡镇的监督下进行回填处理,属地乡镇向我大队提供证明。比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法事项的裁量标准条件,宜适用该项第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从轻量罚,且已将采挖砂石料回填,没有违法所得。因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龙泉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