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23时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青田县省级河道瓯江海口段电鱼,水渔政执法大队立即赶往现场抓获电鱼嫌疑人邱XX,现场查获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电鱼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证据照片数张,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而后将当事人叫到青田县水利局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3页。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邱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无异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二、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处罚的裁量幅度。
三、处理结果:
1、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2、没收相关电鱼工具。
四、案例分析:
此案件为丽青渔罚[2018] 1号案子,当事人为青田县船寮镇戈溪村人,在网上购买了电鱼工具用于非法电鱼获利。在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过程中又丢弃渔获物想逃避执法,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成功破获电鱼嫌疑人电鱼事实。犯罪分子法律意识的淡薄与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高等原因,近几年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权利,处罚决定已执行。
青田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