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时间:2018-05-2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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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市水利局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吴XX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11时许,驾驶牌照为浙K16160的白色面包车来到象溪镇小槎村,将携带的地笼和渔网放到松阴溪,同日14时许,放好地笼和渔网准备驾车离开,准备晚上收网时,被象溪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二、适用法律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34为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10个地笼,3副渔网。
2、罚款800元
四、案例分析
县城距离案发地较远,县域内溪流数量多,人员及执法车缺少,每日巡查无法覆盖全县,未及时发现非法捕捞。此次案件由于事发在禁渔期,由象溪派出所直接当场查获,有效的震慑了想通过非法捕捞获利的人员,同时认识到禁渔期非法捕捞的严重性。
松阳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