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05月17日在湖山乡福罗淤电站下段河道电鱼,被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住。
二、适用法律: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圆整。
四、案例分析:
当事人罗XX的电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情节较轻和一般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效果:通过此案件有效减少了在禁渔期间违法捕捞情况的发生,严厉的打击非法捕鱼行为,让人民群众知道非法捕鱼所承担的后果。
遂昌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