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8年06月13日16时39分,渔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云和县赤石乡百廿步电站厂房下游110米处河道巡查时,发现嫌疑人2名正在进行非法电鱼活动。现场电话请示分管副局长并同意立案调查。经现场布控,于2018年06月13日17时30分查获电鱼嫌疑人1人,逃离现场1人,现场发现电鱼工具、渔获物,后来逃离嫌疑人徐柏勇主动投案自首。当事人廖XX、徐XX2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云和县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大队于2018年06月13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06月14日调查终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2018年05月26日云和县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向公安机关移交。
二、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将廖XX、徐XX电鱼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例分析
(一)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调查询问举报人、违法当事人等,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诸如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物证、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从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几方面最终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使用法律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但因为廖益林的电力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渔期内,而且鱼获物4.1公斤,斤两数超过3公斤,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廖XX、徐XX电力捕鱼一案移交公安处理。
(三)程序合法,申请执行到位。从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案件移交处理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程序》和《渔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在做出移交公安决定后,及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日常监管。本案例为典型的在县级河道内用电鱼工具捕捞鱼获物的案例,有很多不懂得用电鱼捕捞后果的严重性,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云和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