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XX、郭XX于2018年03月30日16时17分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上凉亭段河道内,使用渔具(刺网)行捕捞,被浙江省龙泉市渔业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检查,有渔物(溪鱼25市斤,共计286尾)
二、适用法律
当事人行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处罚规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渔具(刺网)一副;2、没收渔获物(溪鱼2.5市斤,共计+286尾);3、罚款民币2000元整。
四、案例分析
当事人于禁渔期内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上凉亭段河道,使用渔具(刺网)行捕捞有渔物(溪鱼25市斤,共计286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及内陆非船作业罚款:200-2000元规定进行处罚。
龙泉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