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9时许,我局接群众举报对瓯江大溪莲都区小白岩村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采挖砂石外运,并现场查获涉案的小货车一辆。
经调查,本案系当事人白岩村村民周XX擅自组织实施,将采挖的砂石料运至小白岩村建房自用,共计外运砂石15方。周XX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案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之规定,构成涉水违法,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非法采砂量较小,且未以营利为目的,对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的,比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可在量罚幅度内从轻处理。
三、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 2、警告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当事人采挖砂石为自家房屋建设使用,未以营利为目的,且采砂量较小,对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根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可不予处罚。但是考虑为了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是希望通过案例使得类似的事件不至于扩大,避免建房户争先效仿,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要求当事人按照市场价支付采挖运走使用的砂石料,同时给予书面警告。通过此类案件的处理,能让当事人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无论什么理由,违法必究,任何人都不允许触犯法律底线。
市水利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