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8日,丽水市水利监察支队发现有人在瓯江干流碧湖镇下圳村河段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弃渣。立案后,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勘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上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组织挖机、铲车、工程自卸车、人员等到瓯江碧湖镇下圳河段内倾倒渣土270余方。
二、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三、处理结果
对赖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案例分析
当事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组织机械挖机、工程自卸车往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构成涉水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非法弃渣量较少,且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倾倒至河道的渣土如数清理,恢复河道原状,对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可在量罚幅度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