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4日,岩泉街道秋塘村村民胡xx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组织一台挖掘机、两辆农用车到岩泉街道秋塘村好溪河道内采挖砂石料。2018年8月24日9时9许,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前往现处理。至案发时,已盗采砂石料40立方(市场价值1200元)。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二、适用法律
岩泉街道秋塘村村民胡xx批准即擅自组织机械、车辆到河道内采挖砂石料,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之规定,构成涉水违法,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三、处理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 岩泉街道秋塘村村民胡xx砂石方量是用于村里水毁道路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对河势、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且非法采砂量较小,已经用于道路修复。比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法事项的裁量标准条件,适用该项第二档“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予以从轻量罚。因此,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莲都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