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渤海镇xxxx坑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石料,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有1台挖机和3辆运输车和3名涉人员,现场堆放有开挖大石头10余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水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3月27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初步确认嫌疑人系朱xx后,对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后确认为朱xx是渤海镇xx村xx坑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石案的当事人。在2019年的3月和5月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对朱xx非法采石的行为进行警告,但当事人不听劝告多次在渤海镇xx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石头,非法获利14400元。当事人不能出示河道采石许可证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石许可证。
二、适用法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石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三、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朱xx在未取得采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石,在执法人员多次警告后还是枉顾法律的权威继续进行非法采石作业。其行为比较恶劣,已经扰乱了正常的水事秩序,其主体资格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的规定,并适用《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幅度。本案中,当事人朱xx在执法人员多次警告后依然继续非法采石行为,情节恶劣。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朱xx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