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利局关于潜明水库移民安置房及市政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缙云县欣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潜明水库移民安置房及市政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潜明水库移民安置房及市政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缙云县壶镇镇三联畈区块,中山街两侧,42省道两侧,迎宾大道北侧,属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35.59hm2,其中1#地块12.05hm2、2#地块9.35hm2、3#地块14.19hm2,均为永久占地。总建筑面积547329.46m2,包括地上建筑面积511868.82m2,地下建筑面积35460.64m2。建筑密度30%,容积率1.44,绿地13.5%。本项目分为3个地块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地块的高层公寓、排屋(政府留用地区域)、幼儿园,及1#、2#、3#地块的配套设备用房、地下停车库及室外绿化景观、道路广场等。1#、2#、3#地块的除政府留用地区域以外的排屋、村民综合楼、文化大礼堂、垃圾集中收集处、公厕等配套公建由移民自建。工程总投资7.1074亿元,土建投资4.8134亿元。工程于2019年7月开工,2020年12月完工,建设工期为18个月。
本项目区不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二、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挖、填等活动,不同程度地扰动原有地貌和植被,若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易造成较大的水土流失。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本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拆迁、复建任务,由缙云县政府负责组织安排,本工程不包括拆迁内容。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9.18万m3(自然方,下同),其中土方25.42万m3,钻渣泥浆0.65万m3,清淤土方3.01万m3,建筑垃圾0.10万m3;填方总量73.53万m3,其中利用本工程开挖土方29.18万m3,借方44.35万m3(含表土2.89万m3,石方5.93万m3,土方35.53万m3,表土、石方均为商购,土方来源于雅村安置房项目的外运土方共25.00万m3,陈功塘等周边村落建设项目的外运土方10.53万m3)。工程无弃方产生。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4、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3.5%。
五、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5.59hm2。
六、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容、方法和结果。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分别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29.84hm2包括房屋建筑、绿化及配套设施等(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在永久占地内,本区扣除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临时堆场等范围);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面积5.75hm2,布设在永久征地内,包括施工道路、施工场地、临时堆场等项目建设区。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对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下阶段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地段、内容和方法。
十、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92.94万元(其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02.0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74.66万元,植物措施217.00万元,施工临时措施25.57万元,监测措施费21.45万元,独立费用38.29万元(建设管理费5.79万元,可研勘测设计费19.88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2.62万元),该项目为拆迁安置小区,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免征)。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应及时报送丽水市、缙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每季度提交丽水市水利局及缙云县水利局各一份。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国库。生产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下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请缙云县水利局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丽水市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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