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江南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江南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东南部,地块西侧为规划支路,地块东侧为括苍路,地块南侧为水南路,地块北侧为规划大溪南路。属新建项目。本地块总征地6.4034hm2 (其中永久占地5.8034hm 2 ,临时占地 0.6hm 2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道路广场等硬质铺装、绿化及其他室外配套组成,总建筑面积196198.64m 2 ;建筑密度 21.99%;容积率 2.1;绿地率 30.2%。工程总投资为 99858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46857 万元。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工程计划 2021 年 1 月开工,2023年 12 月完工,总工期 36 个月。本项目区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拆迁安置。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 33.56 万 m 3 ,其中表土 0.12 万 m 3 ,一般土石方 33.44 万 m 3 。工程填方总量 6.97 万 m 3 ,其中表土 0.87 万 m 3 ,一般土石方 6.10万 m 3 。工程借方 6.33 万 m 3 ,其中表土 0.87 万 m 3 ,一般土石方5.46 万 m 3 。借方中表土从储备中心调入,一般土石方由其他工程调入,不足的商购获取。余方 32.92 万 m 3 ,其中表土 0.12 万 m 3 ,一般土石方 32.80 万 m 3 。表土全部运至储备中心统筹调配利用;一般土石方中基础工程及基坑工程余方32.77万m 3 ,全部用于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里改建工程(青田段)项目建设的场地回填;后期室外配套管线沟槽开挖回填后的余方 0.03 万 m 3 ,就近在沟槽沿线绿地范围摊铺解决 。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基坑开挖、道路管线施工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 1.25、渣土防护率 99%、表土保护率 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8%和林草覆盖率 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 6.4034hm 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 2 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5.8034hm 2 ,包括项目区内主体建筑、道路广场等硬质铺装、绿化等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沟、沉砂池、绿化覆土、植物措施、洗车平台、临时拦挡苫盖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面积 0.6hm 2 ,包括施工生活办公区及堆料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临时拦挡和苫盖、场平和植物措施、临时截排水等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地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 1066.89 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 955.00 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11.89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 83.22 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75.59 万元,临时措施投资 35.04 万元,监测措施费用 15.46 万元,独立费用 54.32 万元,基本预备费 3.26 万元,本工程为保障性安置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1 年 1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