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金地丽水南城 A2-27-2 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金地丽水南城 A2-27-2 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丽水市南城板块,东侧为高速指挥中心,南侧为金丽温高速公路,西侧为丽水南城 A2-27-01 商住用地,北侧为规划丽水第一人民医院。属新建项目。本地块总征占地面积9.88hm 2 (其中永久占地 8.65hm 2 ,临时占地 1.23hm 2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消控室、地下室等建筑及道路、绿化和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组成,总建筑面积 248714.50m 2 ;建筑密度 19.5%;容积率2.0;绿地率 30.0%。工程总投资为 212674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2493 万元。工程计划 2021 年 1 月开工,2023 年 12 月完工,总工期 36 个月。本项目区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拆迁安置。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 24.28 万 m 3 ,均为一般土石方;土石方填筑总量 11.20 万m 3 ,其中绿化覆土 1.30 万 m 3 ,一般土石方 9.9 万 m 3 ;综合利用开挖方 2.85 万 m 3 ;产生余方 21.43 万 m 3 ,均为一般土石方,其中1.83 万 m 3 运至丽水市城中公寓二期南区项目场地回填利用,4万 m 3 运至丽水市和平路与长林路西北侧地块项目场地回填利用,11 万 m 3 运至丽水市供排水公司东侧地块 A-10~A-14 商住用房项目场地回填利用,4.60 万 m 3 运至丽水市金周农居新社区北地块项目场地回填利用;借方 8.35 万 m 3 ,其中绿化覆土 1.30 万 m 3 ,一般土石方 7.05 万 m 3 ,借方均从莲都区当地合法料场商购及相邻工程施工余方调入回填。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完善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基坑开挖、道路管线施工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 1.3、渣土防护率 98%、林草植被恢复 率 99%和林草覆盖率 26%。项目区现状为施工裸土地,无表土可剥离,表土保护不作分析。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 9.88hm 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 2 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8.65 hm 2 ,包括项目区内建筑物、道路场地和绿化等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沟、沉砂池、绿化覆土、植物措施、洗车平台、临时拦挡苫盖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面积 1.23hm 2 ,包括拌和场、堆料场、工棚和仓库等施工临时场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临时拦挡和苫盖、场平和植物措施、临时截排水等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地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 1275.18 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 94.86 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98.97 万元,植物措施投资 1041.08 万元,临时工程投资 67.2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 14.88 万元,独立费用 15.86 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 1.47 万元),基本预备费 37.14 万元。本项目位于丽水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缴纳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不重复缴纳。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至少配设 1 名水土保持专业监理人员,同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