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涉堤事项的批复
丽水金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批复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涉河涉堤事项的批复》、《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期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收悉。莲都区水利局出具了初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条,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莲都区碧湖镇,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莲发改审批[2018]60 号)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根据方案布设,工程厂外污水主管线部分需要埋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沿线涉河涉堤点位共计 23 个,其中,涉及新治河主流及其支流的点位共计 12 处,涉及大溪点位 1 处,涉通济堰水系灌渠共计 8处,涉及碧湖平原排水渠 2 处。
二、工程布置方案
原则同意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布置方案和施工方法。工程穿越大溪段全长 93.80m,其中设计污水管穿越石牛防洪堤管段40.3m,排水管道在防洪堤背水坡脚处设计管中心高程 54.50m,管顶覆土深度 1.48m,在堤顶处设计管中心高程 56.10m,管顶覆土深度 1.78m,在迎水坡坡脚处设计管中心高程 56.10m,管顶覆土深度 2.23m。污水管道出水口埋置在大溪河道下的长度为53.50m,采用围堰导流挖槽施工,设计管顶埋深不得小于 1.2m。工程穿越其他 22 处河道除通济堰水系灌渠的 8 处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外,其余河道均采用围堰导流挖槽施工方式,具体穿越点特征详见附表 1。沿线所有检查井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三、临时占用水域
原则同意碧湖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临时占用水域方案。施工期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 3 年一遇洪水。本工程有 15 个涉水点位采用围堰施工,其中涉及新治河主流及大溪主流采用分期围堰,明渠导流,新治河主流的部位采用二期围堰施工,一期和二期围堰宽度均为河道宽度的 0.7 倍,围堰高度为 3.0m。采用工字钢围堰桩+土石方填筑,尾水管涉及大溪主流处,采用一期围堰,无二期围堰布置;涉及新治河支流和碧湖平原排水渠的涉水点位采用一次拦断围堰,采用一次拦断围堰,结合预埋底孔导,围堰总高度 1.2m~3.0m,围堰采用工字钢围堰桩+土石填筑,导流底孔根据施工期洪水计算结果确定。工程围堰施工涉水部分均安排在非汛期施工。
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情况
本工程运营期间不占用水域,不需要另行布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工程施工期需要修筑围堰,临时占用水域面积共计1685m 2 ,该施工临时设施使用期限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五、防治与补偿措施
管线工程穿越大溪、新治河、通济堰水系灌渠等堤防(护岸)应根据原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恢复,开挖范围内采用 40cm 厚块石理砌对开挖回填后的河床进行加固防护处理。补偿工程费用需列入工程总投资,且补偿工程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六、对第三方影响
本工程涉及穿越石牛防洪堤、通济堰水系灌渠、碧湖平原排水渠,工程施工前需征得莲都区水利局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石牛堤防、通济堰灌渠、碧湖平原排水渠安全。
七、施工组织
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将废弃泥浆等倾入河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工程建设临时措施,恢复河道原貌。涉水涉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大溪石牛段和新治河段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的项目建设公示牌上增加公告与砂石管理相关的内容,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
八、防洪度汛
本工程穿越河道沟渠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10 月 16 日~次年 4 月 14 日)施工,需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段防汛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期间,应接接受丽水市水利局、莲都区水利局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涉河涉堤有关补偿措施组织专项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丽水市水利局、莲都区水利局部门参加。
丽水市水利局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