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经济开发区东拓区块二期(红狮区块)
综合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缙云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缙云经济开发区东拓区块二期(红狮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缙云经济开发区东拓区块二期(红狮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缙云工业园区内,属于新建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区块场地平整(边坡治理)、市政道路(含管线)及河道改线等基础设施和小微园工程。
工程于2021年7月开工,计划2023年12月完工。建设工期30个月,工程投资为59855.4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0737.01万元。
工程占地总面积积68.15hm2 ,其中永久占地62.85hm 2 ,包括区块场地平整、用地红线内边坡治理、5条市政道路(含管线)、巧溪河道改线等基础设施及小微园等主体工程建设用地;临时占地包括用地红线外边坡治理临时占地5.3hm2,施工场地占地(面积0.2hm2 在永久占地范围内)等。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不涉及拆迁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设。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共计224.17 万m3 (均为一般土石方);土石方填筑量212.36 万 m3 (含绿化覆表土 0.88 万 m 3 );自身回填利用 211.48 万m3 ;工程共计产生弃方约12.69 万m 3 。工程借方0.88 万m 3 ,均为后期绿化覆土,采用外购解决。余方全部外运至缙云县舒洪玉岭头石
业园区场平填筑利用。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地块场平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边坡工程、河道改线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 1.67,渣土防护率 98%,林草植被恢复率 98%,林草覆盖率 6%。本工程项目区无表土,故表土保护率不作评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 68.15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 6 个防治分区:Ⅰ区地块场平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44.41hm2 ,为区块场平工程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措施、洗车平台措施、临时排水及沉沙措施等;Ⅱ区边坡工程防治区,包括红线内外边坡工程区,防治责任范围6.44hm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措施、边坡绿化、撒草籽措施等;III 区市政道路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9.55hm2 ,包括 5 条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措施、树池绿化及覆土措施、沉砂等措施;IV 区河道改线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0.73hm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迎水坡植草皮绿化及覆土措施、临时排水和沉砂等措施;V 区小微园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 6.82hm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覆土及透水铺砖等措施;VI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0.2hm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临时排水措施、临时堆料场防治措施、施工管理措施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地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 1712.41 万元(主体已有 1606.11 万元,方案新增 106.30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 668.20 万元,植物措施 710.39 万元,临时措施 64.73 万元,监测措施 16.35 万元,独立费用 149.94 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54.5196 万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
(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丽水市水利局和缙云县水利局,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三)在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按季度向丽水市水利局和缙云县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并在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测结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缙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