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遂昌县梅溪区块路网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遂昌县梅溪区块路网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遂昌县梅溪区块路网工程(一期)位于遂昌县古院新城北部梅溪区块内。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为新庵路和纵一路两条市政道路,包括路基路面、边坡防护、配套给排水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交通设施等。新庵路全长 1022m,纵一路全长800m,均为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 40m,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40km/h,设计标准轴载 BZZ-100,设计年限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15年。工程总占地面积 159458m2 ,其中永久占地 134976m 2 (包括路基路面及边坡占地),临时占地 24482m2 (包括交叉路口、街头公园及施工临时设施占地)。工程已于 2022 年 1 月开工,计划 2023 年 11 月完工,总工期 23 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 21358.3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948.14 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工程建设单位为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工程挖方总量 114.02 万 m3 ,其中表土 1.05 万 m 3 ,土方 73.98万 m3 ,石方 38.99 万 m 3 ;工程填方总量 16.77 万 m 3 ,其中表土 1.36万 m3 ,土方 12.82 万 m 3 ,石方 2.59 万 m 3 ;工程作为骨料等建材利用石方 2.96 万 m3 ;需外借绿化用土 1.36 万 m 3 ,拟由政府协调就近从其他工程或政府指定耕作土集中堆置点调入。工程余方总量95.65 万 m3 ,其中表土 1.05 万 m 3 ,土方 61.16 万 m 3 ,石方 33.44万 3 。余方中 0.57 万 m 3
表土临时堆置在政府指定地点(盘山路李家山),由妙高街道负责堆置期间的管护,以及协调调运用于绿化覆土;0.48 万 m3表土及其他一般土石方全部运至龙板山一期区
块综合利用(如涉及矿产资源的,请建设单位按地方相关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利用相关手续)。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路基路面施工区、道路边坡及临时堆土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 1.67、渣土防护率 98%、表土保护率 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8%和林草覆盖率 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 15.95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 2 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14.61hm2 ,包含新庵路、纵一路路基、边坡、交叉口以及新庵路西侧街头公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覆土、截排水沟、简易排水沟、沉砂池、密目网苫盖、绿化系统、施工管理及水土保持要求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1.34hm2 (其中 0.25hm 2位于主体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面积未重复计列),包括项目部、员工生活区、钢筋加工及堆场、拌合场、堆料场(堆石料)、堆土场、出入口清洗平台及配套设施范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表土剥离、表土覆土、复垦、砖砌拦挡、排水沟、沉砂池、密目网苫盖、雨棚、洗车池、临时绿化、撒播草籽、填土编织袋拦挡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 1556.54 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 1423.13 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 133.41万元)。工程措施 380.10 万元,植物措施 1043.85 万元,临时措施 69.74 万元(含其他临时工程 28.48 万元),水保监测措施费28.23 万元,独立费用 20.82 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 7.22 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 11.35 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 2.25 万元),基本预备费 3.59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10.2053 万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应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遂昌县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遂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