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龙泉市项坊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龙泉市项坊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龙泉市项坊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位于丽水市龙泉市塔石街道项坊区块,地处城区东南,距城区6.8km。建设性质为新建。区块占地面积为23.07hm2,建设内容包括平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
工程建设工期为12个月,计划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9月完工。工程总投资为13163.3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项目法人为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17.89万m3,其中表土1.44万m3、土方23.98万m3、松石48.15万m3、次坚石44.32万m3;填筑总量109.19万m3,其中表土1.85万m3、土方23.98万m3、松石48.15万m3、次坚石35.21万m3;综合利用108.78万m3,其中表土1.44万m3、土方23.98万m3、松石48.15万m3、次坚石35.21万m3;借方0.41万m3为表土,商购解决;余方9.11万m3次坚石,由龙泉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评估后接收和统一处置。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场地平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道路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43、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3%。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3.07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Ⅰ区—道路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38hm2,包括道路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排水工程、透水铺装、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洗车平台、临时苫盖、管线开挖土方临时防护等。Ⅱ区—平整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7.87hm2,包括平整工程占地,扣除施工场地、表土堆场、临时堆土场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排水工程、临时排水沉沙、临时苫盖等。Ⅲ区—边坡防护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9.38hm2,包括边坡防护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排水工程、边坡防护绿化、临时排水沟、临时苫盖等。Ⅳ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4.44hm2,包括施工场地、表土堆场、临时堆土场占地,均位于永久占地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措施有施工场地防护、表土堆场防护、临时堆土场防护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833.09万元(方案新增394.0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37.15万元,植物措施1100.00万元,临时措施254.80万元,监测措施21.45万元,独立费用49.89万元,基本预备费55.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762176万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龙泉市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龙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