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中心血站: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医疗急救血液管理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医疗急救血液管理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医疗急救血液管理中心项目位于丽水括苍北互通匝道北侧。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总用地面积2.7281hm2,其中永久占地2.4857hm2,临时占地0.2424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道路及配套设施、绿化及边坡防护等,建筑物主要包括1幢市中心血站大楼、1幢市120急救中心大楼、1幢中心血站辅助用房、1幢120洗消中心用房、门卫消控室、污水处理用房和1层地下室;道路及配套设施包括区内道路、硬地和停车位;绿化主要为地面绿化及屋顶绿化;边坡设计坡底采用5m高挡土墙,后缘采用放坡+锚杆+格构梁+喷播绿化,坡率为1:0.75。建筑总面积29945m2,容积率1.12,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1%。
项目计划总工期24个月,项目于2022年10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9月完工。项目总投资为21483.0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17321.6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中心血站。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挖填方总量15.93万m3。挖方总量13.93万m3,其中一般土方13.49万m3,表土0.27万m3,钻渣0.17万m3。填方总量2.00万m3,其中绿化覆土0.39万m3,一般土方1.55万m3,碎石土0.06万m3。借方总量0.83万m3,其中绿化覆土0.39万m3,一般土方0.38万m3,碎石土0.06万m3。借方从合法供应商处商购解决。余方总量12.76万m3,其中一般土方12.32万m3,钻渣0.17万m3,表土0.27万m3。其中土方6.32万m3、钻渣0.17万m3、表土0.27万m3,运往莲都区联城路与联武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进行绿化覆土与顶板回填。剩余土方6.0万m3运往碧湖西郊廊香东侧地块商住新建项目进行顶板覆土与场地回填。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建筑物、道路及配套设施区、边坡、绿化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6%。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7281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8641hm2,包括建筑物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区、绿地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雨水管网、绿化覆土、场地平整、透水铺装、雨水回用系统、综合绿化、屋顶绿化、基坑截水沟、密目网苫盖、沉沙池、临时排水沟等。Ⅱ区—边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6216hm2,包括边坡工程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边坡排水、绿化覆土、客土喷播绿化、密目网苫盖等。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2424hm2,包括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办公生活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场地平整,复绿,洗车平台、密目网苫盖、临时排水沉沙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97.86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446.6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1.23万元),工程措施202.49万元,植物措施238.42万元,临时措施34.75万元,监测措施7.37万元,独立费用11.64万元(工程监理费0.92万元),基本预备费1.4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460万元(17859.84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