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85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85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85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工程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工程、光伏组件基础、集电线路、道路工程及相关建设配套设施。
本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为164.3724hm2,均为临时占地(其中光伏组件及支架基础占地面积为145.8868hm2,逆变及箱变占地面积为0.08hm2,电缆沟施工区占地面积为1.04hm2,塔基及塔基施工区占地面积为0.22hm2,施工便道占地面积为17.1456hm2)。
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工期9个月。工程总投资377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50万元,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75.92万m3,挖方总量37.96万m3(其中一般土方24.01万m3,表土13.95万m3),填方总量37.96万m3(其中一般土方24.01万m3,表土13.95万m3),无借方,无余方。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光伏组件场区、集电线路区、道路工程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4%。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64.3724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Ⅰ区—光伏组件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38.1468hm2,主要为光伏组件场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复垦、撒播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密目网苫盖、拦挡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措施。Ⅱ区—集电线路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26hm2,主要为电缆沟施工区以及塔基施工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撒播草籽、密目网苫盖、拦挡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措施。Ⅲ区—施工便道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7.1456hm2,主要为施工便道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边沟、表土剥离、集水井、撒播草籽、拦挡、密目网苫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措施。Ⅳ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7.82hm2,主要为施工场地、表土中转堆场和土方中转堆场,临时占用光伏组件场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场地平整、填土编织袋、临时排水沟、密目网苫盖、集水井以及施工管理措施等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137.62万元,其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96.50元,工程措施1334.39万元,植物措施8.86万元,施工临时措施602.06万元,独立费用72.38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9.55万元,监测措施14.59万元),基本预备费14.7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51983.36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松阳县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松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