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遂昌县妙高山隧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遂昌县妙高山隧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山隧道工程位于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道路北起育才路和古院路交叉口,工程性质为新建。路线长约2.1km(2068m),分为左右两线,左线总长1894m,右线总长2068m,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车道规模为双向四车道,线路分为隧道和接线两部分。项目总用地面积8.39hm2(83939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计划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项目概算总投资6323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4483.7万元。投资为上级补助及国企自筹。项目建设单位为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工程需拆迁隧道西口山上的零星建筑,拆迁面积120.1m2,由建设单位根据当地拆迁等相关政策出资货币补偿,由拆迁户所在属地政府负责进行拆迁、安置和清运处置,并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工程土石方开挖量137.86万m3(其中表土0.34万m3,土方14.75万m3,宕渣74.49万m3,石方48.10万m3,淤泥0.02万m3,钻渣0.16万m3);填筑量3.07万m3(其中表土1.43万m3,土方0.69万m3,宕渣0.95万m3),自身利用开挖量1.64万m3;借方1.43万m3(表土,政府协调就近调入);余方136.22万m3(其中表土0.34万m3,外运至遂昌县梅溪区块路网工程(一期)综合利用;土方14.06万m3,钻渣0.16万m3,淤泥0.02万m3均外运至遂昌县弃土消纳场工程回填;宕渣73.54万m3,石方48.10万m3,拍卖处置)。工程不设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区和边坡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43、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39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6个防治分区:Ⅰ区—路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58hm2,包括路基区,扣除施工场地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覆土、雨水管线、中分带绿化、隧道口绿化、栽植行道树、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临时苫盖、路基下边坡拦渣栅栏临时拦挡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桥梁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70hm2,包括桥梁、钻渣泥浆沉淀池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桥台开挖土方临时苫盖、钻渣泥浆沉淀池防护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Ⅲ区-隧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8hm2,包括隧道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三级沉淀池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Ⅳ区-附属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 0.05hm2,包括管理用房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覆土、综合绿化、临时排水、沉沙、临时苫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V区-边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69hm2,包括路基边坡、隧道边坡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覆土、截排水工程、边坡绿化、临时苫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Ⅵ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9hm2,包括施工场地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施工场地防护、洗车平台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70.75万元(方案新增183.1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00.84万元,植物措施178.65万元,临时措施114.55万元,监测措施29.62万元,独立费用36.41万元,基本预备费5.1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23年12月31日前缴纳为5.372078万元(2024年1月1日后缴纳为6.7151万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遂昌县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遂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12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