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大楼及地下车场工程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健康大楼及地下车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健康大楼及地下车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健康大楼及地下车场工程位于丽水市寿尔福路以西、城北街以南,现妇幼保健院红线范围内北侧地块。建设性质为扩建,地块总用地面积26667m2(建设用地面积25225.94m2,扣除贺家坑面积),防治责任范围为25225.94m2,新建总建筑面积37885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447m2,地下建筑面积14438m2,工程建设主要利用原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范围内空闲地块进行扩建,建设内容主要由儿童健康大楼、发热门诊楼、磁共振室、辅助用房、地下室等建筑,道路场地,绿化及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组成。
项目于2023年1月开工,计划2026年7月完工,工期43个月。工程总投资32001.1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612.53万元,建设资金采用市财政统筹。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代建单位为丽水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8.71万m3(为一般土石方);土石方填筑总量1.88万m3,其中绿化覆土0.45万m3,一般土石方1.43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0.15万m3;产生施工余方8.56万m3(为一般土石方),余方外运至丽水南城七百秧区块A-09-2商住地块项目回填利用;借方1.73万m3,其中绿化覆土0.45万m3,一般土石方1.28万m3,绿化覆土从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商购解决,一般土石方从周边项目施工余方调入回填。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道路场地和综合绿化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5225.94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4025.94m2,包括建筑物、道路场地和项目区绿化等建设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雨水排水措施、透水铺砖、绿化覆土、项目区绿化、排水沟、沉砂池、彩条布覆盖、洗车平台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200m2,包括施工临时场地等施工临时设施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排水沟、沉砂池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74.5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440.91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33.65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82.9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55.1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5.66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9.48万元,独立费用10.32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0.72万元),基本预备费0.98万元,本工程为医院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