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元路及望城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寿元路及望城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寿元路及望城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寿元路及望城路)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城东区块,寿元路西起开发路,东至市场2号路,道路全长约2127m,望城路北起丽阳路,南至好溪路,道路全长约1324m。工程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100305.00m2(均为永久占地),其中道路用地面积90079.00m2,代征用地面积10226.00m2,代征用地属于代征不代建性质,后期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公园绿地,后续由相应项目建设实施。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道路工程和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网管线和照明、绿化、公交、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工程寿元路按城市次干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40km/h,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5年。桥梁设计汽车荷载城-A级,设计基准期100年,设计使用年限50年,安全等级一级。望城路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30km/h,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年。桥梁设计汽车荷载城-B级,设计基准期100年,设计使用年限50年,安全等级一级。
工程于2022年11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为23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47373.7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254.01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挖方总量21.77万m3,其中土方21.64万m3,建筑垃圾0.13万m3。工程填方总量26.92万m3,包括土方8.48万m3,宕渣18.35万m3,绿化覆土0.09万m3。工程借方总量18.44万m3,其中宕渣18.35万m3,绿化覆土0.09万m3。工程余方13.29万m3,包括土方13.16万m3,建筑垃圾0.13万m3。余方综合利用:工程余方运至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块路网工程—富二路回填利用。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路基路面、桥梁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项目区无表土可剥离)、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9%。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0.0305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Ⅰ区—道路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8.7559hm2,包括为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覆土、雨水管线、行道树绿化、临时排水、临时沉沙、洗车池、密目网苫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桥涵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252hm2,主要为桥涵工程施工扰动及其影响范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密目网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66hm2)全部位于征地范围内,故不重复计列面积,主要为施工办公生活区、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砖砌拦挡、密目网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Ⅳ区—工程代征用地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0226hm2,主要为工程代征用地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植播种草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199.72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104.8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94.8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910.3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92.76万元,临时措施48.47万元,水保监测措施费25.13万元,独立费用13.99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66万元),基本预备费2.5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4195.20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应该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