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住宅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龙悦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龙悦丽阳街与中山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住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龙悦丽阳街与中山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住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龙悦丽阳街与中山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住宅项目位于丽水市中心城区,丽水市丽阳街与中山街交叉口西南侧,东侧为中山街,南侧为灯塔街,西侧为城西路和城西巷,北侧为丽阳街。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占地面积3.13hm2,其中永久占地2.95hm2,临时占地0.18hm2。总建筑面积74850.67m2,建设内容主要由安置用房、商业用房、住宅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用房、配套用房、地下室等建筑及道路场地、渠道工程、项目区绿化和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组成。
项目已于2023年3月开工,计划2025年6月完工,工期28个月。工程总投资9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000 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龙悦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3.73万m3(为一般土石方);土石方填筑总量3.29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4万m3,一般土石方2.75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0.63万m3;产生施工余方13.10万m3(为一般土石方),余方外运至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回收加工利用;借方2.66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4万m3,一般土石方2.12万m3,绿化覆土从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商购解决,一般土石方从周边项目施工余方调入回填。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地下室、建筑物、道路场地和绿化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13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95hm2,包括场内建筑物、道路场地、渠道工程和项目区绿化等主体工程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雨水排水措施、透水铺砖、绿化覆土、项目区绿化、基坑顶部截水沟、沉砂池、沟槽开挖土彩条布覆盖、洗车池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18hm2,包括临时堆料场和仓库等施工临时场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绿化覆土、撒播草籽绿化、临时排水、沉砂措施、砖砌墙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08.3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462.89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45.45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108.4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54.76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5.26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5.60万元,独立费用11.06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1.03万元),基本预备费1.26万元,本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20024.32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