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路中段西侧区块及地下停车场一期)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和平路中段西侧区块及地下停车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和平路中段西侧区块及地下停车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城市风廊及配套设施(和平路中段西侧区块及地下停车场一期)工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城东区块,地块北临规划寿元路,南接现状怡园路,西起贺家溪,东至现状和平路。本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红线面积58496.00m2,总建筑面积26291.00m2,地上建筑面积3454.00m2,地下建筑面积22837.00m2。容积率0.13,建筑占地面积3454.00m2,建筑密度5.90%,绿地面积37955.40m2,绿地率64.88%,水体面积4297.87m2。主要建设玻璃通道、管理用房、附属配套用房和地下停车库等,配套建设硬质铺装、水系改造、桥体、给排水、绿化、喷雾、电气、标识系统等附属工程。
工程于2022年12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4月完工,总工期为17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23274.0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434.84万元,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28.11万m3。工程挖方总量21.65万m3(其中砂石料4.16万m3,一般土方17.39万m3,石方0.02万m3,围堰拆除料一般土石方0.08万m3);工程填方总量5.72万m3(其中种植土1.67万m3,一般土方4.05万m3);工程借方4.80万m3(其中种植土1.67万m3,一般土石方3.13万m3);本工程余方20.73万m3(其中砂石料4.16万m3,一般土方16.47万m3,石方0.02万m3,拆除0.08万m3)。余方中砂石料全部交由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拍卖处理,其余余方均外运至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块路网工程—富二路回填利用。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建筑物、道路硬化及绿化工程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不计(项目区无表土剥离)、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8496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5.4198hm2,包括建筑物、道路硬地、绿化用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雨水管网、绿化覆土、植被绿化、雨水花园、下凹绿地、植被浅沟、临时排水沟、基坑顶部截水沟、沉沙池、洗车池、密目网、施工管理措施等。Ⅱ区—河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4298hm2,主要为项目区内河道水域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临时苫盖、拦渣栅栏、施工管理措施等。Ⅲ区—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47hm2)占地均位于永久征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不重复计列,主要包括施工生活区、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施工生活区临时排水沟、砖砌拦挡、填土编织袋拦挡、密目网以及施工管理措施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14.0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834.9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79.0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03.33万元,植物措施708.43万元,临时措施68.49万元,监测措施17.96万元,独立费用13.52万元,基本预备费2.3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本项目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公园类项目)。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