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市场一号路东侧道路一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市场一号路东侧道路一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丽水市岩泉区块,起点为规划支路一,终点为拟建的好溪路,沿线与寿元街、东港路相平交,设计全长约 1186.054m,本次红线范围内实际实施长度约1059.0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段设计车速为30km/h,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24m。工程主要由道路(包括路面、边坡、管线和绿化等)和桥涵工程等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3.62hm2,均为永久占地(其中代征不代建面积0.59hm2)。
工程总工期17个月,于2022 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3月完工。工程概算总投资16929.36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5083.16 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工程建设单位为丽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共计9.95万m3(含杂填土5.73万m3、素填土2.91万m3和石方2.91万m3);土石方填筑量5.30万m3(含绿化覆土0.15万m3、素填土1.38万m3、宕渣3.77万m3);自身回填利用开挖方1.38万m3(素填土);需外借填筑土石方共计3.92万m3(含绿化覆土0.15万m3、宕渣3.77万m3),均从当地合法土石料场商购解决;产生余方共计8.57万m3(含杂填土5.73万m3、素填土1.53万m3和石方1.31万m3),实际开挖出的石方风化程度较为严重, 作为余方处理,余方全部外运至丽水市泰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内部生产进行综合利用。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路基、边坡、桥涵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不计(项目区无表土)、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10%。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62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44hm2,包含道路路基、绿化、管网、桥涵和代征区等主体工程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覆土、雨水排水管、绿化树池绿化、植草护坡、洗车池、临时排水及沉沙措施和施工管理措施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18hm2,包括临时堆土场、砂石料堆放场、拌和场等施工场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为砖砌墙临时拦挡、防雨布苫盖防护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46.59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为65.9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36.2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7.1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60万元,独立费用29.7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0.39万元),基本预备费2.4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177.6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