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学院: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学院中医药与健康产业(职业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学院中医药与健康产业(职业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学院中医药与健康产业(职业教育)中心项目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学院校园内,地块位于学校正中央南北中轴线上,北面为学院西校区,东靠青瓷学院,南侧为西城广场,西面紧临马克思主义学院。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8339hm2,总建筑面积50982.89m2,地上总建筑面积39996.4m2,地下总建筑面积10986.49m2,建筑密度14.6%,绿化率35%,容积率1.04,主要建设一栋21层的中健科研楼及地下停车场、楼前广场、配套道路、景观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
项目已于2023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11月完工,工期33个月。工程总投资30043.3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466.34万元,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学院,代建单位为丽水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1.78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10.94万m3,建筑垃圾0.84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2.4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1万m3,一般土石方1.89万m3);自身综合利用开挖方1.13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产生缺方1.27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1万m3,一般土石方0.76万m3),绿化覆土从合法料场商购,一般土石方采用商购或周边项目余方调入解决;最终产生余方10.65万m3(一般土石方9.81万m3,其中建筑垃圾0.84万m3),一般土石方运至丽水机场建设项目填筑利用,建筑垃圾运往垃圾填埋场。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建筑物区、道路场地和绿化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项目区无表土剥离)、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8409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5439hm2,包括建筑物、道路场地以及绿化等建设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覆土、雨水排水管、铺透水砖、综合绿化、临时排水沟、沉砂池、迷彩布覆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297hm2,包括临时办公、生活用房、临时堆料、洗车池以及其他临时施工场地等临时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绿化覆土、绿化、临时堆料场防护、临时排水沟、洗车池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0.97万元(其中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69.04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94.2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98.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1.51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5.91万元,独立费用20.03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8.94万元),本项目为学校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