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纬一路(花街路-经三路)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纬一路(花街路-经三路)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纬一路(花街路-经三路)道路工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区块,西起经三路,东至花街路,线路总长 690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30km/h,路基设计宽度24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长度690m,桥梁10m/1 座,圆涵管624m/3道,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网管线、绿化、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工程主要由主线工程、配套工程组成。工程建设总用地面积 3.46hm2(34627m2),均为永久占地。
工程计划总工期15个月,2023年6月开工,2024年8月完工。工程总投资7494.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93.22万元。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3.69万m3,其中表土0.14万m3,土方2.79万m3,石方0.33万m3,建筑垃圾0.43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2.14万m3 ,其中绿化覆土0.33万m3,土方1.48万m3,石方0.33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1.95万m3,其中表土0.14万m3,石方0.33万m3,土方1.48万m3。借方0.19万m3,均为绿化覆土,从相邻工程或当地合法料场商购解决。余方1.74万m3,其中土方 1.31万m3,均为一般土方,外运至天宁水厂南侧配套路延伸段工程项目利用;建筑垃圾0.43万m3,外运至加工场破碎筛分后重新利用。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道路、桥梁、边坡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6%。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46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Ⅰ区—主线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46hm2,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绿化及边坡工程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排水措施、绿化覆土、植物绿化、临时排水沟及沉砂池、洗车平台、水土保持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16hm2)在主体工程防治区内,不重复计列,包括临时施工场地、表土临时堆放场、堆土中转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沉沙、临时拦挡、临时苫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14.7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投资366.93万元,方案新增47.82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80.8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86.1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7.34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34万元,独立费用21.52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0.57万元),基本预备费1.3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2161.28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