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溪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缙云县棠溪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位于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为新建项目,工程任务以防洪、供水为主,结合水生态环境改善、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棠溪水库坝址以上集水面积42km2,水库校核洪水位340.16m,水库总库容4280万m3,正常蓄水位332.0m,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3218万m3,防洪库容1060万m3;水电站装机容量1.8MW,输水建筑物输水设计流量为1.8m3/s,年引水量2350万m3。工程防洪保护人口21.55万人,保护农田4.55万亩。建筑物由拦河坝、泄水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发电厂房、升压站、输水建筑物以及库区交通道路、管理用房等组成。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
工程总占地面积194.16hm2,其中工程永久占地185.10hm2,施工临时占地9.06hm2。工程总工期45个月,项目计划于2023年9月底开工, 2027年5月完工。工程总投资22296.1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239.86万元,建设资金除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部分补助,其余由缙云县财政统筹解决。工程建设单位为缙云县棠溪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区涉及缙云县括苍山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搬迁安置人口为229户504人,拆迁房屋面积3.69万m2,采用以农业安置与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土石方开挖量206.77万m3,其中表土19.46万m3,土方83.73万m3,石方100.59万m3,建筑垃圾2.70万m3,钻渣泥浆0.29万m3;填筑量311.25万m3,其中表土5.71万m3,土方77.29万m3,石方228.25万m3,回填表土、土方均来自于自身开挖方,石方借方174.49万m3;余方共计70.01万m3,其中表土13.75万m3,土方6.44万m3,石方46.83万m3(不满足坝体石料材质要求),建筑垃圾2.70万m3,钻渣泥浆0.29万m3。余方中表土由当地乡镇牵头统一处置,钻渣泥浆固化后同土方临时堆置于临时堆土场,建设单位承诺后续综合利用;石方经临时堆置后拍卖外运,建筑垃圾外运至建筑垃圾消纳点集中处置。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枢纽工程区、交通道路工程、临时堆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94.16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6个防治分区:Ⅰ区—水库淹没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08.64hm2,包括水库淹没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施工管理要求等。Ⅱ区—枢纽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5.15hm2,包括拦河坝、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及升压站、管理用房等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边坡防护、综合绿化、施工管理要求等。Ⅲ区—输水线路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78hm2,包括输水隧洞、埋管等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复耕、边坡防护、彩条布覆盖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Ⅳ区—交通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11hm2,主要包括上坝道路、防汛道路等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截排水措施、边坡及平台绿化措施、临时排水沉沙措施、临时拦挡、边坡临时防护措施、泥浆收集措施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Ⅴ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3.54hm2,包括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临时中转场等施工临时设施布设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场地平整,复耕及恢复园、林地措施、临时排水沉沙措施,临时中转场临时截排水、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沉沙措施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Ⅵ区-临时堆土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94hm2,包括临时堆土场的占地、表土临时堆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场地平整,恢复园地措施、表土及临时堆土场防护、临时排水沉沙以及施工管理要求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797.31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投资2987.15万元,方案新增投资638.82万元),包括工程措施费762.4万元,植物措施费1460.09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1115.65万元,监测措施费81.03万元,独立费用156.3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10.19万元),基本预备费178.7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3.07万元(430656.00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缙云县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九、缙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