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利局关于丽水市水务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4-01-2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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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利资源与运行管理处
丽水市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玉溪水库右岸距右坝70米处取水,共设1个取水口,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9°42'29.15",北纬28°16'42.19",年取水量为5074万立方米(不含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水量),取水用途为城市供水、工业供水,设计保证率为95%。
二、本项目为原水供应,无退水。
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计量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五、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七、你单位以流量计水量扣除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水量后上缴水资源费,按月及时上报水量数据到所在地水利局。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