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东部创意农业园区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东部创意农业园区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丽水市东部创意农业园区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位于丽水市中心城区北城区块,整体呈南北走向,“L”型,南起寿元街,与寿元街交叉口接顺,起点桩号0+012.001,东北至车城路,与车城路交叉口接顺,终点桩号0+641.447。项目性质为新建,道路全长629m,标准段宽度为16m,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车速为20km/h,路面结构采用AC-13C型SBS改性细粒式沥青混凝土,设计使用年限为沥青混凝土路面10年,荷载采用BZZ-100型标准轴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管线工程以及交通附属配套工程等工程建设。
本项目征占地面积1.5203hm2,均为永久占地。
工程计划总工期12个月,计划于2024年11月开工,于2025年9月完工。工程总投资3967.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62.13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6.90万m3。其中开挖方量5.56万m3(一般土方5.44万m3,拆除料0.12万m3);回填方量1.34万m3(一般土方0.51万m3,绿化覆土0.08万m3,塘渣0.57万m3,碎石0.18万m3);综合利用方量0.51万m3(均为一般土方)。工程需外借方量0.83万m3(绿化覆土0.08万m3,塘渣0.57万m3,碎石0.18万m3)均来源于商购。工程产生余方量5.05万m3(一般土方4.93万m3,拆除料0.12万m3)。借方从合法料场商购解决。其中一般土方4.93万m3运往“凤官路(凤官桥-节孝路)排水管网及配套工程”综合利用,拆除料0.12万m3运往“丽水市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回填利用。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总量43.43t,新增水土流失量40.26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其中路基区和路堑边坡区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5203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项目区无表土剥离),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5%。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借方0.83万m3均来源于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根据现场实地调查情况,道路沿线主要由附近项目建设时开挖出来的碎石土、石渣和风化粉砂岩等回填。不满足表土剥离条件,本项目不涉及表土剥离。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产生余方5.05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4.93万m3,拆除料0.12万m3。一般土石方4.93万m3运往“凤官路(凤官桥-节孝路)排水管网及配套工程”综合利用,拆除料0.12万m3运往“丽水市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回填利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5203hm2,包括路基工程区、路堑边坡区、道路绿化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覆土、雨水管线、挡墙坡脚排水沟、挡墙生态改造提升绿化、路堑边坡绿化、树池绿化、临时排水、沉沙池、密目网临时覆盖、洗车平台等。
Ⅱ区—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15hm2)位于主体工程防治区内,面积不重复计列。包括临时堆料场、临时中转堆土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堆料场防护、临时中转堆土场防护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15.72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2.27万元),包括工程措施32.57万元,植物措施41.63万元,临时措施27.26万元,监测费用2.15万元,独立费用9.69万元,基本预备费1.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1624万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