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0头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旺来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缙云县东方镇岱石村年出栏25000头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缙云县东方镇岱石村年出栏25000头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缙云县东方镇岱石村年出栏25000头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位于东方镇岱石村。工程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工程、道路场地工程、绿化工程和配套工程组成。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育肥舍、保育舍、母猪舍+公猪舍、产房、宿舍、洗消烘车间、实验室、物资消毒间、污水处理区、配电房及水泵房、修车间及库房、一二三级氧化池及沼液池等。工程总用地面积为19.05hm2(190530m2),临时占地(0.32hm2)均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其中建筑物工程占地2.92hm2,道路场地工程占地1.67hm2,边坡工程占地1.26hm2,改移工程占地0.10hm2,保留用地占地13.10hm2(主要指红线内本次建设不扰动的保留区域),总建筑面积25440.3m2,容积率0.13,建筑密度 15.38%。
工程计划总工期10个月,已于2024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23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400万元。所需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旺来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涉及XZ11221缙云县括苍山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开挖土石方总量60.03万m3(其中土方33.45万m3、石方26.58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30.79万m3(其中覆土0.08万m3、土方24.98万m3、石方5.73万m3);综合利用自身开挖方30.71万m3;借方0.08万m3(均为绿化覆土),通过相邻工程调入或合法商购解决;余方29.32万m3,其中土方8.47万m3,外运至缙云县舒洪镇绍弄岙城市建设弃方场处置,石方20.85万m3,由缙云县政府统筹拍卖处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为130.29t,新增水土流失量44.80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建筑物工程、边坡工程、道路场地工程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9.05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0%。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工程借方量0.08万m3均为绿化覆土,通过相邻工程调入或合法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根据项目区现场调查,工程建设占用林地部分表土厚度不足10cm,不具备表土剥离价值。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弃土场。本工程余方29.32万m3,其中土方8.47万m3,外运至缙云县舒洪镇绍弄岙城市建设弃方场处置,石方20.85万m3,由缙云县政府拍卖处理。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5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4.59hm2,包括建筑物工程及道路场地工程等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措施、临时排水及沉砂措施、彩条布苫盖、洗车平台措施、施工管理及水土保持要求等。
Ⅱ区-边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26hm2,主要为挖填边坡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措施、临时排水及沉砂措施、洗车平台措施及彩条布苫盖等。
Ⅲ区-改移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1hm2,主要为改移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覆土、互通区绿化、临时排水、临时沉沙、临时苫盖、路基下边坡临时拦挡。
IV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2hm2)均布设在建筑物占地范围内,面积不重复计列。包括临时施工场地和堆土中转场等施工临时设施布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为场地平整、绿化覆土、绿化、临时施工场地防治措施、堆土中转场防治措施和其它临时设施防治措施等。
V区(保留用地防治区),防治面积13.10hm2,主要指红线内本次建设不扰动的保留区域。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为施工管理措施及水土保持要求。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17.92万元(其中主体已计列投资238.9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78.9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10.8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26.4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8.6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55万元,独立费用29.36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6.17万元),基本预备费1.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24万元(152424元)。
十、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等成果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缙云县水利局,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缙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