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缙云县城投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旭山路至330国道西线道路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旭山路至330国道西线道路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旭山路至330国道西线道路工程二期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七里乡,道路西起新330国道,东至大桥北路,全长约1.2km。工程属新建建设类。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道路全线采用双向4车道,设计车速均为60km/h,标准段道路红线宽30m,路线全长约1.2km,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沥青混凝土路面15年,荷载采用BZZ—100标准轴载。桥梁设计荷载城-A级,设计洪水频率1/50。本工程由路基工程、桥涵工程、互通工程及边坡工程组成。建设内容包括防护工程、沥青路面、人行道、桥涵、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排水边沟、燃气管、通信管、电力管等。
工程总用地面积12.13hm2,其中永久占地6.29hm2,临时占地5.84hm2(边坡临占地)。工程计划总工期30个月,计划2025年1月开工,2027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59637.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398.04万元。所需资金由县政统筹安排及业主自筹解决。建设单位为缙云县城投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沿线需拆迁建筑面积8116.9m2,工程采取由建设单位根据当地拆迁等相关政策出资货币补偿,由拆迁户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进行拆迁安置。拆迁产生废弃物0.41万m3,运至缙云县城市建设弃方场工程(二期)处置。
工程土石方开挖量64.13万m3(其中土方12.64万m3、石方50.65万m3、拆除废弃物0.42万m3、钻渣0.42万m3);填筑量29.71万m3(其中表土1.42万m3、土方6.76万m3、石方21.53万m3);开挖自身利用量28.29万m3(土方6.76万m3、石方21.53万m3);借方1.42万m3(表土,商购解决);余方35.84万m3(其中土方5.88万m3、钻渣0.42万m3、拆除废弃物0.42万m3均外运至缙云县城市建设弃方场工程(二期)回填,石方29.12万m3拍卖处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为3089t,新增水土流失量3076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路堑边坡、路堤边坡和路基施工区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13hm2,其中永久占地6.29hm2,临时占地5.84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43,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工程借方总量1.42万m3(表土),自合法料场商购。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工程沿线涉及表土均由当地乡镇实施剥离并外运处置,相应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由当地乡镇承担。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弃土场。工程余方35.84万m3,其中土方5.88万m3、钻渣0.42万m3、拆除废弃物0.42万m3,外运至缙云县城市建设弃方场工程(二期)回填;石方29.12万m3拍卖处置。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5个防治分区:
Ⅰ区-路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41hm2,包括路基占地,扣除0.04hm2沉淀池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覆土、雨水管线、中分带绿化、临时排水、临时沉沙、临时苫盖、路基下边坡临时拦挡。
Ⅱ区-桥涵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72hm2,包括主线桥梁、箱涵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覆土、桥下空地绿化、临时苫盖等。
III区-互通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78hm2,包括互通匝道、绿化区域占地,扣除0.30hm2施工场地和0.04hm2沉淀池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覆土、互通区绿化、临时排水、临时沉沙、临时苫盖、路基下边坡临时拦挡。
IV区-边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5.84hm2,包括路基边坡、互通边坡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工程、路堤边坡喷播植草、路堤边坡框格植草、路堑边坡厚层基材喷播绿化、临时苫盖。
V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38hm2。包括施工场地和沉淀池占地,均位于永久占地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施工场地防护、沉淀池防护、洗车平台。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283.96万元(方案新增217.0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39.65万元,植物措施1232.65万元,临时措施124.40万元,监测措施45.67万元,独立费用27.24万元,基本预备费4.6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70016万元。
十、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和季度报告等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缙云县水利局,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缙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工程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