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青田县新八源水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青田县新八源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青田县新八源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青田县新八源水库工程位于浙江省青田县四都港支流八源港的八源村上游约2.0km处。工程为新建建设类项目,主要任务以防洪为主,结合供水,兼顾改善水生态环境、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等别为中型Ⅲ等工程。水库校核洪水位267.16m,水库总库容为4743万m3,水库正常蓄水位255.00m,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为3263万m3,防洪库容1673万m3。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05.50m,坝顶高程268.50m,坝顶长度302m,坝顶宽10m。工程供水范围为青田县油竹街道、山口镇、温溪镇和四都港流域内各乡镇,可与滩坑水库联合供水,作为青田县中心城区主水源地,供水规模8万t/d,水库配套电站装机容量5.0MW。
工程主要由枢纽工程、交通设施、料场、中转堆场及表土堆存场、施工临时设施区等组成。枢纽工程主要包括拦河坝、溢洪道、泄水放空洞、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及升压站、取水堰坝、原水管线等;交通设施包括上坝公路、进场道路等2条永久道路,共3.091km;料场包括1处库内石料场;中转堆场及表 土堆存场包括6处临时中转堆场和1处表土堆存场;施工临时设施区主要有场内临时道路及施工便道(总长约10.675km)、砂石料加工系统、砼拌合系统、机械修配站和汽车保养站、钢木加工厂、施工生活区、临时进场道路施工区等。
工程征占地总面积137.98hm2(其中水库淹没区面积 108.35hm2),其中永久征地126.99hm2,临时占地 10.99hm2。
工程计划建设总工期48个月,即2025年8月~2029年7月。工程概算总投资15.0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5.50亿元。工程建设资金除申请省级及以上补助外,其余由地方自筹。建设单位为青田县新八源水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建设区拆迁各类房屋建筑面积4235.27m2;涉及搬迁安置人口22户79人,规划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方式,安置区位于青田县山口镇石雕综合体项目地块和青田县油竹街道0101-34-A地块(单独立项),生产安置人口为55人,采取以自谋职业安置的生产安置方式;涉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及坟墓等若干;涉及企业3家(2座水电站);影响专业项目包括林间道路6.40km,10kV输电线路9.73km;电信、联通线路各2.9km、8.26km;广电设施2.73km等。其中规划对库区内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不再承担所建小区相应的土地、房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复建交通工程地方单独立项,不纳入工程建设范围,其余的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处理。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56.67万m3(其中表土5.08万m3,土方75.66万m3,石方365.53万m3,老坝拆除6.22万m3,钻渣0.03万m3,拆迁废弃物0.65万m3,清库3.50万m3);工程土石方回填量309.11万m3(其中表土5.08万m3,土方9.67万m3,石方290.80万m3,老坝拆除料3.56万m3);另外,开挖方中用于料场回填109.43万m3(其中土方65.99万m3,石方36.63万m3,老坝(围堰)砼拆除2.66万m3,拆迁废弃物0.65万m3,清库3.50万m3),用于骨料加工7.78万m3(均为石方);无借方,余方总量30.35万m3,其中30.32万m3石方外运至青田县温溪组团寺下区块临时堆放后交由温溪码头由青田县砂石料工作中心统一处置;钻渣泥浆0.03万m3设钢板沉淀池固化处理后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绿化区底层填筑。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为1.04万t,新增水土流失量0.98万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其中枢纽工程区、料场区、中转堆场区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7.98hm2,位于青田县,其中永久征地126.99hm2,临时用地10.99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30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工程在库内设置石料场1处,位于老坝上游库区出露的小山包以及两岸正常蓄水位以下山体,石料场距离大坝石料填筑区和砂石料加工系统均在1.5km以内,石料料场规划开采量为220.88万m3,占地面积9.10hm2 ,计划将料场深挖至178m,可开挖有用料约 223万m3,开挖深度约18m-30m,储量满足施工需求。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置边坡防护和截排水等。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占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其中耕地面积10.38hm2,草地面积0.33hm2,剥离厚度为30cm,可剥离表土3.21万m3;林地区域部分表土较为贫瘠,无法剥离,可剥离面积为9.35hm2,剥离厚度为20cm,可剥离表土1.87万m3;共计可剥离表土5.08万m3。工程剥离表土在方案设置的表土临时堆场区域堆置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期用于复耕复绿覆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弃土场。工程产生余方约30.35万m3,其中石方30.32万m3,钻渣泥浆0.03万m3。其中钻渣0.03万m3设沉淀池固化处理后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绿化区底层填筑利用;石方30.32万m3由建设单位负责外运至青田县温溪组团寺下区块临时堆放后交由温溪码头由青田县砂石料工作中心统一处置。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6个防治分区:
Ⅰ区—水库淹没区,防治责任面积108.35hm2,包括水库淹没区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苫盖措施等。
Ⅱ区—枢纽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2.05hm2,包括拦河坝、溢洪道、泄水放空洞、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及升压站、管理区、取水堰坝、原水管线等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边坡截排水、坝后回填区排水、管理区排水系统、场地平整、开挖边坡防护、景观绿化、临时沉沙、苫盖措施等。
Ⅲ区—交通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6.59hm2,包括上坝道路和进场道路、各条道路所涉及的桥梁等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截排水工程、开挖边坡防护、临时排水沉沙、下边坡拦挡、钻渣泥浆防护、临时苫盖等。
Ⅳ区—料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位于水库淹没区,面积(9.10hm2)不重复计列,包括库区内石料场范围等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工程、临时排水沉沙、临时拦挡、临时苫盖等。
V区—临时中转堆场及表土堆存场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3.60hm2,包括工程所设置的7处临时堆场和1处表土堆存场等占地,另有3处临时堆场均和1处表土堆存场均位于水库淹没区,面积不重复计列。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沉砂、临时堆土防护、临时苫盖防护等。
Ⅵ区—施工临时设施区,防治责任面积7.39hm2,包括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进场道路、其他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等占地,部分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内,面积不重复计列。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工程、截排水工程、临时进场道路边坡防护、恢复林地、临时排水沉沙、临时苫盖措施、钻渣泥浆防护、表土防护、临时苫盖防护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366.644万元(包括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为2178.61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为2188.0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944.39万元,植物措施费1592.60万元,临时工程费1401.98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31.13万元,独立费用209.8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46.36万元),基本预备费63.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704万元(水库淹没区范围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需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季报等成果应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青田县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青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