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侧08-D-16地块商住用房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浙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东港路与望城路交叉口东北侧08-D-16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东港路与望城路交叉口东北侧08-D-16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东港路与望城路交叉口东北侧08-D-16地块商住用房项目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东港路与望城路交叉口东北侧,东侧为丽水市水上运动中心,南侧为中梁天悦湾紧邻望城路,西侧为东港路,北侧为农田。项目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地下室等建筑工程,道路场地,代建社后溪景观提升,项目区绿化及管线等配套工程组成。工程总用地面积为3.89hm2,其中工程建设用地面积2.87hm2,代建社后溪景观提升工程用地面积1.02hm2。工程总工期36个月,计划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7年4月完工。工程总投资93664.0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832.22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浙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7.69万m3,其中表土剥离0.56万m3,一般土石方5.60万m3,石方1.53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4.64万m3,其中绿化覆土0.48万m3,一般土石方4.16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0.42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产生施工余方7.27万m3,其中表土0.42万m3及一般土石方2.05万m3外运至丽水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回填利用,其余表土0.14万m3及一般土石方3.13万m3外运至丽水市浙西南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回填利用,石方1.53万m3采用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公开出让;缺方4.22万m3,其中绿化覆土0.48万m3,一般土石方3.74万m3,缺方从丽水市第二中学东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施工余方调入回填利用或商购解决。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布置、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地下室、道路及硬化场地及项目区绿化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防治措施布设和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同意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和林草覆盖率27%。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89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84hm2,包括建筑物、道路场地和项目区绿化等建设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雨水排水管、透水铺砖、雨水回收池、项目区绿化、排水沟、沉砂池、彩条布覆盖、洗车平台等。Ⅱ区—代建社后溪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02hm2,主要为代建社后溪景观提升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景观提升、拦渣栅栏等。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03hm2,包括施工临时场地等施工临时设施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砖砌墙防护等。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44.62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1180.20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64.42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79.3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102.40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4.46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32.76万元,独立费用10.75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1.56万元),基本预备费1.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2万元(31151.20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