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省龙泉市东盛标准厂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龙泉市塔石岭后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龙泉市塔石岭后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龙泉市塔石岭后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位于龙泉市塔石街道岭后村,东侧为垟畈村,南侧为山体,西侧为塔石金岗工业园,北侧为长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69.4287h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挡墙1331m;新建一条道路全长约为1973m,红线宽度11-13m;新建隧道一座,全长为445m,隧道断面宽度为14m;新建排水管道约为7429m,新建给水管道2495m;新建给水加压泵站1座。
工程总工期25个月,已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4月完工。工程估算总投资60460.6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309.50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建设单位为浙江省龙泉市东盛标准厂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1110.58万m3。工程挖方562.73万m3,其中表土3.73万m3,一般土方136.09万m3,石方417.80万m3,建筑垃圾0.07万m3,淤泥5.04万m3;工程填方547.85万m3,其中绿化覆土3.73万m3,一般土方126.59万m3,石方412.42万m3,建筑垃圾0.07万m3,淤泥5.04万m3。工程自身骨料等建材利用方5.38万m3。工程无借方。余方9.50万m3,全部为一般土方。本工程余方全部外运至龙泉市安仁昌文区块精密制造产业园消纳回填处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
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总量为2847.28t,其中(调查时段2023年4月~2024年3月)工程调查已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为325.32t,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预测时段2024年4月~2025年4月,共计13个月)后续预测土壤流失总量2521.96t,其中新增流失量2278.21t。施工期是工程建设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前期场平区、后期道路区及表土堆场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69.4287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
工程无借方。工程不设置取土(石、砂)场。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
本工程表土可剥离总量3.73万m3,后期绿化覆土量为3.73万m3,需要回覆的表土临时堆置在临时表土堆场内并进行防护,后期全部用于工程自身绿化覆土回填。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
工程余方9.50万m3,全部为一般土方。本工程余方全部外运至龙泉市安仁昌文区块精密制造产业园消纳回填处置,不设弃土(石、渣)场。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9.4287hm2,共分为三个防治区:
Ⅰ区-主体建设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57.5478hm2,包含各建设地块、地块衔接区以及挖填边坡区等。主要实施表土剥离、场地平整、表土覆土、雨水管网、截排水沟、隧洞洞底盲沟等工程措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池、临时淤泥干化、密目网苫盖等临时措施;植物措施主要有场地内绿化、道路绿化、边坡绿化、隧道洞顶绿化等;其他抚育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求措施等。
Ⅱ区-工程保留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9.4059hm2,即本工程红线内不扰动范围。因本防治区在建设中不扰动,防治措施以管理措施为主,方案不布设水土保持措施。
Ⅲ区-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4750hm2,主要为表土堆场及临时施工场地。主要措施有临时排水沟、填土编织袋拦挡、密目网苫盖、场地平整以及撒播草籽等措施。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076.7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1.98万元),工程措施1589.46万元,植物措施1065.44万元,临时措施223.45万元,监测费用32.06万元,独立费用100.39万元,基本预备费10.3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55430.4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力量的监测单位,开展本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和龙泉市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龙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