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南明湖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好溪堰头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好溪堰头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丽水市好溪堰头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好溪丽水城区东片堰头段,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已于2018年10月31日获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利审〔2018〕23号)批复,批复工程占地总面积29.634hm2,由于该项目超过3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批。新批项目工程占地总面积25.63hm2,其中永久占地4.50hm2,临时用地21.13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戏莲堰(1#堰坝)、听石堰(2#堰坝)及青林堰(3#堰坝)三道堰坝、河道边坡绿化、2.5km河道疏浚整治等。
工程计划总工期18个月,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9月完工。工程总投资578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850万元。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南明湖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土石方开挖总量18.62万m3(其中土方2.44万m3,砂砾料16.18万m3,自然方,下同),填筑总量2.44万m3,均为一般土方,产生余方16.18万m3,均为河道开挖砂砾料,由莲都区砂办统一拍卖处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226.9t,新增水土流失量224.0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疏浚工程、临时道路、绿化工程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63hm2,永久占地4.50hm2,临时用地21.13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3.12,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工程挖方大于填方,工程填方均利用工程开挖土石方。本工程不设取土(石、砂)场。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根据现场调查及地勘资料,项目区土地表层主要为含粘土砂砾石,无表土,其他土地为硬化地面,现状无表土,本次不考虑项目区的表土剥离。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余方16.18万m3均为河道砂砾料,由莲都区砂办统一拍卖处置。本项目不设弃土(石、渣)场。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
Ⅰ区—堰坝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4.50hm2,包括堰坝工程、绿化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绿化措施、彩条布苫盖、洗车池、沉淀池等。
Ⅱ区—河道疏浚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0.35hm2,包括河道疏浚工程占地。该分区在枯水期对河道进行疏浚,河道疏浚产生砂砾料随挖随运,仅考虑管理措施。
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78hm2,包括施工临时场地、施工临时道路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撒播草籽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89.15万元(其中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26.01万元),包括工程措施1.38万元,植物措施60.93万元,临时措施5.90万元,监测措施费5.65万元,独立费用12.6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0.4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本次不重复计列(未超出原审批占地面积)。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报告每季度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