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龙泉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龙泉北互通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龙泉北互通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龙泉北互通连接线工程位于龙泉市龙渊街道。工程设计起点位于义龙庆高速公路龙泉北互通A匝道终点,与现状北环路(322国道)相平交,起点桩号K0+000,然后向南延伸,与中山路平面交叉后继续向南,与贤良路平面交叉。本项目终点桩号K2+308,路线长度2.308k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主要包括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改移工程、交叉工程、附属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2.1390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3.9275hm2,临时占地面积为8.2115hm2。
工程计划总工期24个月,于2024年2月开工,2026年1月完工。工程总投资65229.8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735.60万元。本工程建设单位为龙泉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等由地方相应部门负责,本方案不涉及拆迁安置内容。
工程开挖土石方113.08万m3(其中建筑垃圾1.66万m3,土方25.61万m3,软石66.87万m3,次坚石16.81万m3,表土2.13万m3);工程回填土石方35.71万m3(其中土方8.52万m3,软石23.77万m3,表土3.42万m3);作为骨料等建材利用次坚石2.18万m3;借方1.29万m3,为表土,由周边其他工程调运或商购;余方76.48万m3,其中土方17.09万m3,软石43.10万m3,次坚石14.63万m3、建筑垃圾1.66万m3,余方中建筑垃圾、土方、软石运至弃渣场,次坚石经丽水市砂石资源公共交易平台转让。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工程水土流失调查及预测总量为2654.09t,其中调查时段已产生水土流失量约9.87t,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2644.22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2487.63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路基路面、边坡、临时堆土场及弃渣场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工程总占地面积22.1390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6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借方1.29万m3(均为表土)通过周边其他工程进行调运或通过合法料场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范围内占用耕地、园地、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面积耕地4.35hm2,园地2.46hm2,草地0.88hm2,剥离厚度耕地、园地30cm,草地10cm,剥离表土总量2.13万m3。剥离后的表土堆置于方案设置的表土堆场内,并且在堆置期间采用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沉沙、撒播草籽等防护措施,后期全部用于本工程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方案共设置4座弃渣场,其中下蓁蔀1号弃渣场位于西街街道蓁蔀村,距离项目主线运距约13km。现状地形为山间沟道,属于沟道型弃渣场。主要容纳工程起点至K1+400段弃渣。该渣场拟堆置方量为27万m3。渣场设计顶部高程268m,底部高程248.4m,最大堆渣高度19.6m。渣场级别为5级。梅垟2~4号弃渣场位于兰巨乡梅垟村,距离项目主线运距约12km。现状地形为山间沟道,属于沟道型弃渣场。主要容纳工程K1+400~终点段弃渣。梅垟2号弃渣场拟堆置方量为17.63万m3,梅垟3号弃渣场拟堆置方量为14.20万m3,梅垟4号弃渣场拟堆置方量为3.02万m3。梅垟2号弃渣场渣场设计顶部高程264m,底部高程244.2m,最大堆渣高度19.8m。梅垟3号弃渣场渣场设计顶部高程264m,底部高程244.3m,最大堆渣高度19.7m。梅垟4号弃渣场渣场设计顶部高程262m,底部高程242.2m,最大堆渣高度19.8m。梅垟2~4号弃渣场渣场级别均为5级。
弃渣场按照“先拦后弃”原则,做好拦挡措施和截排水措施,科学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最大堆高。后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
Ⅰ区—路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3.6930hm2,主要为道路路基、边坡、平面交叉、涵洞区域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覆土、截排水工程、厚层基材护坡、碎落台绿化、分隔带绿化、喷播植草护坡、临时排水、临时沉沙、临时拦挡、临时苫盖、洗车平台等。
Ⅱ区—改移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345hm2,主要为改路、改渠区域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覆土、植播种草、临时排水、临时沉沙、临时拦挡、临时苫盖等。
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4652hm2,主要为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中转堆场、施工便道等区域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覆土、复耕、植播种草、表土临时防护、施工场地临时防护、中转堆场临时防护、施工便道临时防护等。
IV区—弃渣场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6.7463hm2,主要为弃渣场区域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覆土、场地平整、挡土墙、排水沟、沉沙池、盲沟、平台排水沟、复耕、复绿、临时苫盖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531.19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2110.2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20.97万元),工程措施737.46万元,植物措施1513.99万元,临时措施101.57万元,监测措施65.93万元,独立费用82.78万元,基本预备费11.7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7112万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及季度报告成果按要求及时报送丽水市水利局、龙泉市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龙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