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龙泉市宝剑制造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龙泉市宝剑制造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龙泉市宝剑制造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位于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下坑源,东侧为山体,南侧为山体,西侧为货场北路,北侧为环城南路。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平整、道路工程以及边坡工程等。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9147hm2,其中工程场平区块总面积11.4719hm2,共分为4个区块;新建场地道路一条,道路全长约为946m,红线宽度13m,总面积为1.2298hm2;边坡工程总面积3.5169hm2,边坡绿化2.5583hm2;工程保留区面积0.6961hm2,均为永久占地。
工程计划总工期15个月,于2024年1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3993.2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000.00万元。本工程建设单位为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207.41万m3。工程挖方109.85万m3,其中表土0.41万m3,一般土方56.43万m3,石方53.01万m3;工程填方97.56万m3,其中绿化覆土0.41万m3,一般土方44.14万m3,石方53.01万m3。工程无借方。余方12.29万m3,全部为一般土方。本工程余方分别外运至龙泉市安仁昌文区块精密制造产业园(外运6.00万m3)和龙泉市塔石轻工业园南侧地块平整项目(外运6.29万m3)消纳回填处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根据工程调查(调查时段为2024年1月~2024年4月),已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为55.12t。
根据工程预测(预测时段施工期为2024年5月~2025年3月,自然恢复期间1年),后续预测土壤流失总量645.18t,其中新增流失量595.80t,背景流失量49.38t。
施工期是土壤流失主要时期,场平工程区、边坡区是最主要的流失区域,需要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工程总占地面积16.9147hm2,包括主体工程防治区面积15.6086hm2、工程保留防治区0.6961hm2和临时设施防治区0.6100hm2(均位于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9%。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无借方。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面积耕地1.3800hm2,剥离厚度耕地30cm,剥离表土总量0.41万m3。剥离后的表土部分堆置于本方案设置的表土堆场内,并且在堆置期间采用临时排水沟、临时拦挡、撒播草籽等防护措施,后期全部用于本工程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弃土(石、渣)场。本工程余方总量12.29万m3,全部为一般土方。本工程余方分别外运至龙泉市安仁昌文区块精密制造产业园(外运6.00万m3)和龙泉市塔石轻工业园南侧地块平整项目(外运6.29万m3)消纳回填处置。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5.6086hm2,包括主体场平防治区、主体道路防治区、主体边坡防治区。下设三个二级分区,其中Ⅰ-1区-主体场平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0.8619hm2,即工程场地平整区块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密目网苫盖等。Ⅰ-2区-主体道路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2298hm2,即工程道路区域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覆土、雨水管网、道路绿化等。Ⅰ-3区-主体边坡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3.5169hm2,即工程挖填边坡区域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池、临时坡顶截水沟、表土覆土、边沟、平台排水沟、急流槽、明渠、场地内边坡绿化等。
Ⅱ区—工程保留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6961hm2,主要为红线内不扰动范围,保留地表植被。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以管理措施为主。
Ⅲ区—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6100hm2,主要为土石方中转场、表土堆场及临时施工场地等区域占地,全部位于红线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沟、沉沙池、临时拦挡、临时苫盖、撒播草籽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990.94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755.39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35.55万元),工程措施509.65万元,植物措施243.60万元,临时措施157.33万元,监测费用14.67万元,独立费用45.69万元(监理费3.87万元),基本预备费6.4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53176万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和季报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龙泉市水利局各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七)龙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检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招投标内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监测及方案变更工作开展情况;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可充分运用遥感监管、会议检查、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