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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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管理等工作,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丽水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管理适用本制度。各县(市、区)水利局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本制度所称防汛抗旱物资是指由财政安排资金,水利部门储备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抗旱供水和水旱灾害防御指导、训练、演练、应急处置等的物资。
第三条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抢早抢小,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求,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数字赋能、联网共享、合理定量、保障急需”原则。
第四条 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监督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及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工作。市南明湖管理所具体承担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为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单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的运维(含调运)费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财政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南明湖管理所应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数字化管理,实行信息和管理流程公开,库存或新购防汛抗旱物资分类登记,将责任人和相关制度信息载入全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物资管理系统)。做好与相关平台的对接,共享平台成果,提高防汛抗旱物资配置的科学性和使用效能。
第六条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方式包括自行储备、委托储备、协议储备、社会号料等。
自行储备是指储备单位采购并直接管理。
委托储备是指储备单位将所采购的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储备管理。委托储备不改变物资的所有权。
协议储备是指储备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储存品类、储备规模。发生调配后支付物资货值(或使用费)。
社会号料是指储备单位以文件或协议形式确定,仅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的物资或其他资源。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市南明湖管理所对照《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分类标准》和《丽水市级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结合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实际,提出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等需求。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根据市南明湖管理所提出的物资采购需求,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后,向丽水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年度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计划。
根据丽水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标准,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对接市财政局,及时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示、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等程序,并按照审批意见开展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政府采购。
第八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应由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制定采购方案,报局党组会或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应订立采购合同,新采购的防汛抗旱物资运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应按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的约定及产品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时应填写《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验收入库清单统计表》一式两份(格式详见附件1),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和市南明湖管理所应各落实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各自向负责人报告后归档。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市南明湖管理所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落实储备仓库。
第十一条 市南明湖管理所应建立物资台账,落实清点和复核人员各一名,汛前和汛后盘库,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存货与采购情况及产品、产地、价格信息等应及时上传物资管理系统,并根据物资进出库情况,及时更新物资储备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市南明湖管理所应健全完善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
汛前应对所有物资设备进行一次检查调试,汛期视设备类型定期检查调试,原则上已用冲锋舟、橡皮艇类至少一个季度一次,已用机电类设备至少一个月一次。每次调试应做好记录,并签字归档。
第十三条 市南明湖管理所应会同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在汛期定期对以委托储备、协议储备和社会号料方式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章 物资调配
第十四条 防汛抗旱物资的调配包括调拨、领用。
调拨是指纵向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调入单位无偿使用,调出单位无偿支援,调出单位可按规定办理核销的方式。
领用是指根据工作需求领用物资,领用单位需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如已消耗,按市南明湖管理所内部制度办理核销手续的方式。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物资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需要,按照“保障重点、急用优先”原则统一调拨。
第十六条 调拨程序。
(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发起申请单位、发起申请时间、调拨事由、物资名称、数量、价格、运往地点、时间要求、接收单位、接收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等。
(二)审批。市水利局收到物资调拨申请后,应及时将调拨申请交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和市南明湖管理所办理。市南明湖管理所根据库存物资储备情况,迅速研究提出物资调拨方案和品种、数量、价值量清单。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根据市南明湖管理所提出的调拨方案,拟定《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审批单》(格式详见附件2),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
(三)调拨。完成调拨审批后,市南明湖管理所负责调拨出库。
(四)调运。市南明湖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配送工作。
(五)接收。申请单位收到调拨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负责做好清点、验收,并填写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调拨交接单(格式详见附件3)。
(六)核销。办理交接手续后,市南明湖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并更新物资管理系统信息。物资如有归还,市南明湖管理所按新入库办理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书面手续时,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提出调拨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市南明湖管理所可先行调运救灾物资,事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水旱灾害防御调度会商、应急抢险及组织抢险队伍(含抢险协作组织)培训、训练、演练等需要可领用使用储备的物资。领用使用物资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丽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领用出/回库单》(格式详见附件4),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回库。消耗类物资可不进行回库,原则上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度至多领用一次同类消耗类物资。
第五章 物资处置
第十八条 物资处置包括转用、转让和报废(损)。
转用指物资已达储备年限或虽未达储备年限但已不能用于水旱灾害防御及险情处置,将物资用途改变用于其他方面。
转让指物资接近或达到规定的储备年限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但仍有回收价值的,将物资进行转卖。
报废(损)指物资出现老化、损坏、失效,或属市场型号淘汰,不宜继续使用的,将物资进行灭失处理。
第十九条 防汛抗旱物资处置由市南明湖管理所提出申请,按丽水市水利局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批处理。物资处置后应及时更新台账,并更新物资管理系统数据信息。
防汛抗旱物资处置申请包括处置原因、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时间、储备年限、物资原值、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