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期工程-樟树路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
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樟树路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市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樟树路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丽水市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樟树路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新建工程位于丽水市联城区块,南起桃碧线,北至城北路,长度约686.53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改造道路约686.53m,设计车速20km/h;布设箱涵2处,分别长度为72m和93m;新建雨水管道约985m,管径D300-D1000;新建污水管道约616m,管径D300;新建给水管道约881.5m,管径DN100-300。同步预留电力、通信现状架空线上改下条件;改建仁和坑堤防,新建与路堤结合的衡重式挡墙70m,国防光缆及燃气管道迁改及现状保护。工程总占地面积14470.4m2,道路用地面积11479.4m2,代征用地面积为2991m2,主要用于道路边坡放坡。
工程计划总工期13个月,计划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5年5月完工。工程总投资4102.47万元,其中土工程费用2584.5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统筹解决。本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3.93万m3(其中表土0.36万m3,一般土石方3.57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2.785万m3(表土0.075万m3,宕渣0.83万m3,一般土石方1.88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1.955万m3。借方0.83万m3宕渣,借方通过商购解决,综合产生余方1.975万m3,0.285万m3表土运往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1.69万m3土石方将调运至丽水市太平路(河堤路-平东路)道路工程用于路基回填。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40.70t,新增水土流失量35.22t。施工期是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点时段,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道路区、边坡区、表土堆场等。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4470hm2,均为永久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2%。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回填方部分需由周边合法料场商购获取。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面积耕地7214m2,剥离厚度耕地50cm,剥离表土总量0.3607万m3。剥离后的表土其中0.075万m3,堆置于本方案设置的表土堆场内,并且在堆置期间采用临时堆料场砖砌墙、密目网、填土草包等防护措施,后期全部用于本工程绿化覆土。其余0.2857万m3表土运往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利用。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弃土(石、渣)场。本工程余方总量1.875万m3,其中0.285万m3表土运往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1.59万m3土石方将调运至丽水市太平路(河堤路-平东路)道路工程用于路基回填。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1479hm2,包括道路工程、道路绿化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雨水排水管、铺透水砖、道路排水沟、边坡排水沟、项目区绿化、临时排水沟、沉砂池、洗车池、密目网苫盖等。
Ⅱ区—代征用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991hm2,主要为代征用地,用于道路边坡放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为撒播草籽、喷播草皮。
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6hm2)位于主体工程防治区内,不重复计列。主要为临时施工场地、表土临时堆场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堆料场防护、填土草包、密目网苫盖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76.06万元(其中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28.6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273.6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7.55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2.88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7.57万元,独立费用12.33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3.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5768万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和季度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