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利局关于丽水市盛翔再生资源利用
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废弃建筑资源再生
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废弃建筑资源再生
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4-06-1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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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利资源与运行管理处
丽水市盛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盛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废弃建筑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大溪支流龙石溪南明山街道通济街段左岸,共设1个取水口,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9°50′43″,北纬28°23′23″,年取水量为15.44万立方米(工业供水,设计保证率为90%)。
二、本项目为碎石加工。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收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排入水阁污水处理厂。
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计量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五、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丽水市水利局
2024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