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岭溪段)二期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南城防山洪排涝项目(桐岭溪段)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丽水南城防山洪排涝项目(桐岭溪段)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丽水南城防山洪排涝项目(桐岭溪段)二期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明山南侧,涉及河道包括下苍溪、大坑溪、桐岭溪等。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工程等别为Ⅳ等,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排涝标准按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次要及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主要由河道治理修复工程、桥梁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等组成。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治理下苍溪、大坑溪、桐岭溪3条河道,治理河道长度合计约6.611km(其中下苍溪整治范围为富二路北侧-大坑溪,整治长度约0.528km;大坑溪河道整治范围为上水碓村-桐岭溪,整治长度约3.845km;桐岭溪整治范围为余村-蝴蝶谷,整治长度约2.238km);新建堰坝3座;跌水3处;桥梁7座;防汛工程管理用房2座;公厕1座;植物生态修复1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工程建设总用地面积31.63hm2,永久占地30.13hm2,临时占地1.50hm2。
工程总工期24个月,计划于2025年1月开工,2026年12月完工。工程总投资5828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141万元。建设资金由丽水经开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工程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53.14万m3(其中表土4.33万m3、土石方48.78万m3、钻渣0.03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67.14万m3(其中绿化覆土7.70万m3、土石方59.41万m3、钻渣0.03万m3);综合利用自身开挖土石方53.14万m3,借方14.00万m3(其中绿化覆土3.37万m3,土石方10.63万m3),其中绿化覆土3.37万m3通过合法料场商购解决;土石方10.63万m3,从绕城西路生态停车场项目调入解决,无余方。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为1019.49t,新增水土流失量794.14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其中堤防工程区、生态修复区、表土堆场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63hm2,其中永久占地30.13hm2,临时占地1.58hm2(其中临时施工场地0.08hm2,位于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表土堆场1.50hm2,位于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外)。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弃土场。工程借方14.00万m3(其中绿化覆土3.37万m3,土石方10.63万m3),其中绿化覆土3.37万m3通过合法料场商购解决;土石方10.63万m3,从绕城西路生态停车场项目调入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工程表土主要分布于工程沿线耕地、林地区域,耕地区域剥离厚度按0.3m考虑,剥离面积11.28hm2,可剥离表土3.39万m3;林地区域剥离厚度按0.2m考虑,剥离面积4.72hm2,可剥离表土0.94万m3;共计可剥离表土4.33万m3。剥离的表土堆置于本方案设置的表土堆场内,并且在堆置期间方案补充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填土编织袋围护及相应的临时排水沉沙、临时苫盖等措施,可有效的控制堆置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后期全部用于工程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弃土场。工程无弃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
Ⅰ区—河道治理修复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9.75hm2,主要为堤防及护岸工程、堰坝、生态修复等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措施、绿化措施、临时排水沟及沉沙池措施、彩条布覆盖、施工管理及水土保持要求等。
Ⅱ区—桥梁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0.31hm2,主要为桥梁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桥梁排水措施、沉淀池、场地平整及施工管理及水土保持要求等。
Ⅲ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防治面积0.07hm2,主要为北三路防汛工程管理用房、桐岭路防汛工程管理用房、桐岭路公厕等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为排水措施、临时苫盖措施。
Ⅳ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面积1.50hm2(另有临时施工场地0.08hm2 位于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面积不重复计列),主要为临时施工场地、表土堆场等施工临时设施布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堆料场防治措施、表土堆场施防治措施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819.20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670.52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48.6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55.6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317.7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5.41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38.64万元,独立费用27.49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4.17万元),基本预备费4.3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万元(本项目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区域已编制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补偿费已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缴纳,故本项目不再另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并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和报告等成果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