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凤官路(凤官桥-节孝路)排水管网及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凤官路(凤官桥-节孝路)排水管网及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凤官路(凤官桥-节孝路)排水管网及配套工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凤鸣区块,南起凤官桥,北至节孝路。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新建雨水管道约1523m,管径DN400-DN1500;新建污水管道约885m,管径D450-DN560;新建给水管道约946m,管径DN100-DN300。新建道路约680m,标准宽度为27m,设计车速30km/h,路面结构采用AC-13C型SBS改性细粒式沥青混凝土,设计使用年限为沥青混凝土路面10年;同步实施电力管道、燃气管道、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绿化、路口监控设施等附属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管线工程以及交通附属配套工程等工程建设。
本项目占地面积2.1985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计划总工期12个月,计划于2025年1月开工,于2025年12月完工。工程总投资4987.78万元,其中土建工程费2792.65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共计2.1084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1.7655万m3,表土0.129万m3,拆除料0.2139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8.8354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8.7778万m3,绿化覆土0.0576万m3。外借土石方总量7.0123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其中一般土石方4.93万m3来源于丽水市东部创意农业园区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不足部分一般土石方2.0823万m3来源于商购或附近项目调运。工程产生余方0.2853万m3,其中表土0.0714万m3,拆除料0.2139万m3,0.0714万m3表土外运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拆除料0.2139万m3,运至“务岭根垃圾填埋场”。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总量75.73t,新增水土流失量68.59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其中路基路面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1985hm2,其中永久占地2.1985hm2,临时占地(面积0.15hm2)位于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6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借方7.0123万m3,其中4.93万m3来源于丽水市东部创意农业园区发展建设项目--长岗背路道路工程接收回填利用,其于不足部分来源于商购或者附近项目调运。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场地西侧附近现状场地有农田、荒地和东侧水泥路面施工便道等,可剥离表土范围面积约0.43hm2,剥离表土厚度按0.3m,共计剥离表土量约0.129万m3。工程剥离表土0.0576万m3用于后期绿化覆土,在用地红线内终点交叉口附近布设一处表土堆场,在堆置期间方案补充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填土草包围护及相应的密目网苫盖措施;其余剥离表土0.0714万m3,均外运至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存储再利用。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弃渣场。本工程产生余方0.2853万m3,其中表土0.0714万m3,拆除料0.2139万m3。0.0714万m3表土外运莲都区表土储备中心存储再利用。拆除料0.2139万m3,运至“务岭根垃圾填埋场”。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1985hm2,包括路基路面工程区、道路绿化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绿化覆土、雨水管线、透水砖铺设、人行道树池绿化、洗车池、临时排水沟、沉沙池、密目网覆盖等。
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位于主体工程防治区内(面积0.15hm2),面积不重复计列,包括临时材料堆场、临时表土堆场、临时堆土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堆料场防护、临时表土堆场防护、临时堆土场防护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88.79万元(其中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60.85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295.4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6.9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67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9.73万元,独立费用14.55万元,基本预备费1.7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588.00元(保留小数点两位)。
十、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土石方量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等成果按规定时间报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5 年 1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