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大溪南路(枇杷圩路-小水门大桥)道路工程位于丽水市主城区水南区块,起点为枇杷圩路,项目终点为小水门大桥,线路总长973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40km/h。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工程,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网管线和道路景观绿化、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设施。
工程建设总用地面积3.52hm2,其中永久占地3.25hm2,新增红线外临时占地0.27hm2(其中排出口管线占地0.16hm2,围堰占地0.11hm2)。
工程计划总工期22个月,计划于2025年2月开工,2026年11月完工。工程总投资50427.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10.31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筹解决。建设单位为丽水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区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9.16万m3(土石方9.12万m3,建筑垃圾0.04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5.34万m3(其中绿化覆土0.18万m3,土石方5.16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5.16万m3;借方0.18万m3,均为绿化覆土,当地合法料场商购解决。余方4.00万m3 ,其中建筑垃圾0.04万m3外运至丽水市务岭根垃圾填埋场,一般土方3.96万m3外运至联城科创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工程-花街路(联花路-城北街)道路工程一期。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38.31t,新增水土流失量123.62t。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其中路基工程、管线工程为主要水土流失来源;在工程施工中,应对上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52hm2,其中永久占地3.25hm2,临时占地0.27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即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项目区为杂填土回填无表土剥离,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7%。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料)场。本工程借方0.18万m3,均为绿化覆土,当地合法料场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工程不涉及表土剥离。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弃渣场(堆场)。本工程产生余方4.00万m3,其中建筑垃圾0.04万m3,一般土方3.96万m3。建筑垃圾均外运至丽水市务岭根垃圾填埋场,一般土方均外运至联城科创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工程-花街路(联花路-城北街)道路工程一期。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防治分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3.38hm2,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及管线工程等主体工程建设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雨水排水管、绿化覆土、植物绿化、临时截排水沟、沉砂池、洗车平台等。
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14hm2,包括临时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场地平整、播撒草籽、塑料彩条布、填土草包、临时排水沟、砖砌墙围护等。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33.2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投资169.08万元,方案新增64.1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7.7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11.5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5.87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8.58万元,独立费用14.88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1.02万元),基本预备费1.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1万元(28129.6元)。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该项目要据此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弃渣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理,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等成果按规定时间送丽水市水利局一份,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要求。
(六)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丽水市水利局
2025 年 2 月 12 日